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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5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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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原住民族委員會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文化及內政部南島民族文化事務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紹爾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中華民國(臺灣)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 員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文化及內政部部 長亞曼達‧馬修於臺北市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原住民族委員會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文化及內政部(以
下簡稱「雙方」):

希望提升中華民國(臺灣)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南島民族間文化及雙方人
民之關係;

認知雙方人民透過此項合作之執行互蒙其利;

並且意欲在互惠之基礎上,藉由彼此之合作,促進各自領域內南島民族之
尊嚴與權利;

爰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之宗旨
雙方均認為雙邊合作是提升與促進南島民族尊嚴及權利之有效途
徑,願意共同努力合作,攜手共謀南島民族之福祉。
第二條 協調及執行
雙方應執行以下項目:
(一)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會晤,研擬提升雙方南島民族間文化及
人民之交流計畫。
(二)提升及促進雙方就南島民族語言、文化及傳統知識相關議
題之經驗交流。
(三)促進雙方學術機構、組織、地方政府機關與部落管理機構
間之交流。
(四)與相關教育和政府機構合作,鼓勵學生前往彼此等級相當
之學校修業。
(五)分享南島民族手工藝品製作及行銷經驗,並鼓勵辦理文物
展售活動。
(六)鼓勵團體、部落或個人參加南島民族慶典或其他活動。
(七)分享有關南島民族經濟發展政策與方法,並建立技術交流
機制。
(八)促進南島民族體育人才經驗交流。
(九)交換環境保護經驗,尤其有關氣候變遷及南島民族傳統環
境保護之方式。
第三條 經費
協定規範下任何交流所衍生之經費應由雙方逐案籌措。
第四條 最後條款
一、本協定應自雙方簽署日生效。
二、本協定有效期限為十年。
三、任一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 2019 年 1 月 3 日在臺北市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 2 份,
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文化及內政部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夷將‧拔路兒 亞曼達‧馬修
Icyang‧Parod

主任委員 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