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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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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臺馬總統獎助學金基金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紹爾群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中華民國(臺灣)代表外交部部長李大 維閣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代表外交部部長席克閣下於馬久羅簽署;並 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雙方咸信教育對國家永續發展之重要性,

願在既有邦誼之上,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彼此間教育合作,

以促進兩國教育發展、人力資源建構及雙邊人民之瞭解;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標
本瞭解備忘錄之目標係基於互惠及互利原則,提供馬紹爾群島共
和國清寒家庭之優秀在學學生獎助學金。兩國根據本瞭解備忘錄
執行之合作,將受兩國各自法律與規定之規範。
第二條 合作範圍
為達到本瞭解備忘錄目標,雙方應在以下領域進行合作: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挹注一百萬美元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政府共同成立「臺馬總統獎助學金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
二、雙方應指派代表共同組成「臺馬總統獎助學金基金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以執行本瞭解備忘錄。
第三條 協調與執行
一、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應由中華民國(臺灣)駐馬紹爾群島共
和國大使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總統辦公室、外交暨貿易部
、財政暨銀行與郵務部及教育暨體育與訓練部等部會官員,
或雙方授權之其他適當機構代表共同主持委員會議。
二、委員會議應每年舉行乙次,接受審查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各級
學校推薦申請之學生之名單後公告並授獎。
三、委員會應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各級學校每學年結束前公告獎
助學金申請資訊及辦法,並於新學年開始前完成遴選程序、
審查、公告受獎學生之名單。
第四條 基金運作方式
一、本瞭解備忘錄一百萬美元基金將存放於馬紹爾群島銀行。
二、中華民國(臺灣)駐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大使、馬紹爾群島共
和國財政暨銀行與郵務部次長及教育暨體育與訓練部次長三
方,聯名於馬紹爾銀行開立共同定期存款帳戶及共同活期存
款帳戶各一。
三、本瞭解備忘錄一百萬美元基金之九十萬美元將存於前述共同
定期存款帳戶,另十萬美元存於共同活期存款帳戶。
第五條 獎助學金頒發對象及額度
本瞭解備忘錄由基金孳息提供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清寒家庭在學學
生獎助學金,其規定及條件由雙方另協商訂之。
第六條 機密性
一、雙方於揭露本瞭解備忘錄執行期間取得之文件或資訊等資料
予第三方前,應事先獲另一方之書面同意並注意機密及隱私
保護。
二、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本條款仍應持續適用。
第七條 解決爭議
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及/或執行遇有爭端或歧異時,雙方應透過
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第八條 檢討及修正
一、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後隨時進行檢討或修正。
二、任何修改或修正應構成本瞭解備忘錄之一部分,該修改或修
正內容生效日期由雙方決定之。
第九條 生效、效期、中止與終止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五年。
二、本瞭解備忘錄之任一方基於安全、國內法律、公共秩序或健
康等考量,有權暫時中止本瞭解備忘錄全部或部分之執行。
提議中止一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中止之生效日。
三、本瞭解備忘錄五年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
四、任一方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五、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不影響已進行之合作活動之效力或效期
,除非兩國另有協議。

為此,雙方簽署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之授權,爰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昭
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馬久羅以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二
份,二種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維閣下 席克閣下
外交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