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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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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間關於文化交流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公 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大橋光夫於東京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以下稱「雙方」)
體認到文化方面的交流在深化臺日之間相互理解上發揮重要作用,依
1972 年 12 月 26 日所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
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第 13 款相關內容,就下列事項,徵得必要相
關機關之同意,雙方相互合作。
1 ‧雙方為增進臺日間相互理解與親善友好,致力於強化包括藝術文化交
流、人才交流、文化資產保存等文化事業之相互合作。
2 ‧為達成上述目的,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
會分別以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與臺北事務所日本文
化中心做為傳播文化訊息的據點,由這兩處文化中心為主導,積極從
事文化交流活動。
3 ‧雙方積極共享臺日文化交流之相關資訊並視需要互相合作宣傳等事宜

4 ‧雙方樂見臺灣與日本的文化藝術機構及團體在臺日文化交流積極發揮
作用,並在可能的範圍內提供協助。
5 ‧本瞭解備忘錄之交流合作自簽署日開始實施,任一方得在 90 天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另,本瞭解備忘錄之修正由雙方書面協議定之。
6 ‧本瞭解備忘錄未定事項及所定事項有疑義時,由雙方協議之。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東京以中文及日文簽署一式二份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代表 日本臺灣交流協會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邱義仁 會長) (大橋光夫 會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