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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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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科技部與捷克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暨「臺灣科技部與捷克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之 2017-2018 議定書」(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捷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及六月二十九日臺灣科技部代表次長蔡 明祺教授與捷克科學院代表院長 Jiri Drahos 教授於布拉格簽署;並 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前言

臺灣科技部(MOST)與捷克科學院(CAS) ,以下簡稱雙方,瞭解國際科
學合作的重要性並締本科學合作協定,其目的為促進及發展雙方科學家之
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第一條 合作目標及方式
本協定將作為促進及支持雙方科技合作的基礎,得應用於各自所
有的優勢領域,惟須符合國內法規。
本協定預期的合作方式為合作研究計畫(Joint Research
Project) ,及以計畫為基礎之科學家交流與研究活動。合作研
究計畫由雙方研究團隊共同完成,經費補助包含研究團隊交流互
訪以及進行研究所需之費用。
有關增進相互資訊交流、知識轉移、網絡互動、促進卓越或其他
合作活動,均可在雙方同意下決定。
所有合作活動均以雙方對等互惠為原則,個別合作活動之細節定
義將於議定書(Protocol)內明確規範,成為本協定的一部分。
第二條 執行
1.合作事項應經由雙方之國際合作單位執行。
2.財務核撥須依本協定約定之方式提供經費補助,除非特殊情況
如:經費刪減或臨時限縮經費等情況發生時,方另行規範。
3.本協定之執行細節應於議定書中訂定,議定書應明訂公開徵求
計畫書、時程、選定程序、經費補助及其他執行細項。
4.合作方式應定期審視。
5.雙方承諾以協商或書信交換之方式,解決執行本協定時所可能
發生之歧見。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及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以有效及公平的方式,分享本協定下之合作所產生之智
慧財產權。必要時,雙方合作機構得另簽署協定,以明確規範本
事項。
除非經由另一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揭露任何合作研究
所產出之機密或商業資訊予任何第三人。本項義務不受合約期限
之限制。
第四條 最終條款
1.本協定經雙方簽署生效,有效期限五年,期滿後自動逐次延展
五年。任一方擬終止本協定,須於延展六個月前提出書面終止
通知。
2.雙方於 1993 年 9 月 24 日所簽署之協定應於本協定簽署日
終止,但不影響執行中之合作案,該等合作案應依雙方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所擬訂之議定書執行至結束。
3.本協定之終止,不影響依本協定條款而執行中或已核准之合作
活動。
4.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予以變更或修正。
5.本協定由雙方簽署英文版本二份,具同等效力且同一作準,由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臺灣科技部代表 捷克科學院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蔡明祺 教授 Jiri Drahos 教授
次長 院長

2016 年 6 月 29 日於布拉格 2016 年 6 月 29 日於布拉格


臺灣科技部與捷克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之 2017-2018 議定書(中譯本)
105 年 06 月 29 日簽訂
105 年 07 月 12 日簽訂
105 年 07 月 12 日生效

前 言

臺灣科技部與捷克科學院(以下簡稱雙方)依 2016 年 6 月 29 日所簽
署之科學合作協定第二條,同意以下議定書。

第一條 合作目標及形式
1.本議定書之簽署係用以明確規範雙方在 2017 至 2018 年執行
合作協定之各項活動。
2.雙方將以共同研究計畫之形式進行合作。
第二條 共同研究計畫
1.共同研究計畫之目標:
- 改善兩國間之科學合作。
- 激勵年輕研究人員及博士生參與共同研究。
- 支持研究團隊追求未來在大型國際計畫進行合作。
- 利用研究方法、基礎設施及儀器設備以增強雙方之共同利益

2.雙方同意每次公開徵求計畫以核准至多三件共同研究計畫為限
,核准之計畫應列入附錄,整合成為本議定書之一部分。
3.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包括:
- 捷方:捷克科學院之成員。
- 臺方:科技部核准之計畫申請人。
4.評審及選定
- 申請人應向雙方提送計畫書。
- 在國內層次,各方依其內部規定評審計畫申請案並準備排序
清單。
- 在國際層次,雙方交換評審結果排序清單、整合資料、協商
最終排序並核定將予補助經費之計畫。核定補助之計畫件數
將視雙方之財務狀況而定。
5.核定之交流計畫之執行:
- 計畫應依雙方內部程序執行
- 包含變更研究團隊等:計畫主持人向該國之聯絡窗口提出變
更要求,該聯絡窗口應回應計畫主持人,且若同意變更,應
通知對方之聯絡窗口。
- 年度及結案報告應於次年之 1 月 31 日前提出。
6.有關公開徵求計畫及其時程與執行細節均由雙方合意進行。
第三條 財務條款
1.雙方依國內立法及機關內部規定估算及提供經費補助。
2.捷克科學院之補助規定:
- 捷方研究人員可獲得之最高補助金額為每件計畫每年捷克幣
30 萬元。
- 符合規定之費用:
- 交流費用(至少 50%):含交通及生活費。
- 研究費用(至少 30%):含耗材費、服務費、小型儀器費及
通訊費。
- 不符規定之費用:人事費、大型儀器費(超過捷克幣 4 萬
元者)及管理費。
- 應基於個別計畫及年度層面維持交流費用及研究費用之比例
;補助經費准予在維持該兩項經費比例限制之前提下流用。
- 透過年度報告及結案報告進行計畫考核,包括經費使用方式
、支用合理性及項目間之流用等。所有間接費用均不符合規
定。
3.科技部補助規定:
- 申請科技部國際合作計畫應符合專題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資格。
- 依科技部規定,申請人正執行與中歐國家之國際合作計畫,
且其執行期限與徵求計畫期程重疊者,即不符合申請資格。
- 臺灣研究人員可獲得之最高補助金額為每件計畫每年新臺幣
24 萬元。
- 符合規定之費用:交流費用,即日支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
費。
- 不符規定之費用:人事費、材料費、電腦應用程式費。
- 透過年度報告及結案報告進行計畫考核,包括經費使用方式
、支用合理性及項目間之流用等。所有間接費用均不符合規
定。
第四條 最終條款
1.本議定書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效期持續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議定書之執行不受原協定中止之影響。
2.本議定書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予以修正。
3.本議定書以英文內容簽署一式二份具同等效力,由雙方各執一
份為憑。

臺灣科技部代表 捷克科學院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周世傑博士 Hana Sychrova博士
臺灣科技部科教發展 捷克科學院國際合作
及國際合作司 司長 委員會 主席

2016 年 7 月 12 日於臺北 2016 年 6 月 29 日於布拉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