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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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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斯洛伐克臺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科學及技術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斯洛伐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四月一日駐斯洛伐克臺北代表處代 表張雲屏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柯華齊於臺北及布拉提斯拉瓦 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

 
駐斯洛伐克臺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稱雙方)了解科
學與技術合作交流之互惠互利,希望在加強科學與技術領域之合作上,達
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主要目的為鼓勵臺灣及斯洛伐克之學生、學者,以及科研
機構進行交流與合作。
合作範圍應在雙方同意之研究發展領域下進行。
第二條 科學及技術領域之合作
1.本協定之科學及技術領域合作應包括以下活動:
1)支持臺灣及斯洛伐克研究人員所進行之共同研究計畫。
2)支持共同研討會、講習會、專題討論會及其他會議。
3)支持為規劃及建構共同研究計畫、研討會之先遣訪問。
4)支持學者交流及人員培訓:包括研究生、博士後人員及青年
科學家。
5)其他經雙方同意之合作活動。
2.為執行本協定框架下之合作活動,所支付經費之財務安排,應
視個案情形為基礎,由雙方相互安排可用資金。
第三條 修正
本協定得經由雙方書面同意,隨時進行修正。
第四條 有效期間
本協定自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應保持無限期有效。
第五條 終止
本協定得由任何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雙方將協商決
定未完成事宜之處理方式。本協定之終止將不影響任何依本協定
已進行之合作活動或計畫之有效性。

上述內容代表雙方對本協定所述事項已達成共識。

本協定以英文繕製二份,於 1, 4, 2015 在臺北,及於 23, 4, 2015 在
布拉提斯拉瓦簽署。


駐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臺北代表處 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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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屏 柯華齊
代表 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