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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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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理府資訊社會全權代表辦公室間電子化政府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斯洛伐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二月十三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何全德與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理府資訊社會全權代表辦 公室代表 Michal IVANTYSYN 於台北及布拉提斯拉瓦簽署;並自一百零 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總理府資訊社會全
權代表辦公室(以下合稱「雙方」)

考量發展電子化政府合作有利於雙方且

認知合作可以促進雙方未來經濟合作及加強雙方友誼,爰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
雙方將基於互利與平等,並以本協定刊載內容及符合雙方法律規範的原則
,支持電子化政府合作。

第二條
1.依本協定之合作包括下列項目:
(a)互利之共同或合作計畫和專案,包括官員、專家或技術人員的訪問
或交換訪問、參與國際組織及研討會活動;
(b)研討會、座談會、會議、論壇、展覽或其他雙方均有興趣之聯合會
議;
(c)有關電子化政府之技術資訊交流;
(d)提升電子化政府競爭力的聯合訓練課程;
2.雙方均有興趣之特定議題列於本協定附錄中。

第三條
1.本協定架構下之合作,雙方應考慮到預算和人員的可用性。在辦理第二
條相關活動之前,財務項目均應取得雙方同意。
2.每一個在本協定第二條及附錄之外所增加的合作項目均應經雙方書面同
意。

第四條
依本協定規範下所取得的資訊,雙方僅得在本協定指定特定用途下使用或
揭露。該項資訊惟有經提供該資訊之一方書面同意,方能傳達給第三方。

第五條
1.本協定自後簽署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 5 年。
2.任一方得於 30 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3 本協定之終止不影響終止前已開始之合作計畫。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 1 式 2 份。


中華民國行政院 斯洛伐克共和國總
研究發展考核委 理府
員會代表 資訊社會全權代表
辦公室代表

何全德 Michal IVANTYSYN

時間:2012/02/13 時間:2012/02/28
地點:台北 地點:布拉提斯拉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