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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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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波蘭共和國國家研究發展中心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波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朱 敬一與波蘭共和國國家研究發展中心主任顧滋道斯基於臺北簽署;並自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生效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波蘭共和國國家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稱雙方
,認識到科學與技術合作的互惠互利,協議以下事項。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主要目標在於支持與促進雙邊和多邊之科學與研發活動,特別是臺
灣與波蘭之間的共同計畫,通過現有的國家與國際間之計畫,支持共同之
科學與研發計畫。
雙方應在科學與技術合作上建立堅實基礎,特別是在尖端研究上應加強共
同感興趣的領域,以現有的多邊計畫或方案給予合作機會。

第二條
合作形式
雙方願意支持與促進下述合作活動:
(1)認定最具前途之研發領域予以支持,
(2)由雙方具資格之機構或研究人員進行共同研究計畫,
(3)交流性計畫旨在培養博士後人員及年輕科學家,
(4)其它彼此同意之合作活動。

第三條
實施
(1)雙方應透過一項工作計畫,建立與確定以下的活動與程序。
(2)雙方同意定期檢討本協定下的合作進展。
(3)視需要將召開會議,雙方商定會議的地點與時間
(4)各方應指派一名代表與對方協調執行本協定項下之職責,並作為聯
絡人。各方在提名或更換其代表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第四條
費用
合作活動在財務上應以平等基礎為原則,雙方依其國內適用的法規提供適
當經費。

第五條
其他
(1)本協定可由雙方書面同意進行修改或補充。
(2)有關本協定的解釋或實施的問題或爭端應透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生效和終止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期滿自動延長五年,除非任何
一方在六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之終止不影響已
經雙方核定或已在本協定條款下進行的活動。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 2012 年 12 月 7 日於臺北以英文繕製兩份。


臺灣行政院國家 波蘭共和國國家
科學委員會 研究發展中心

朱敬一 顧滋道斯基
主任委員 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