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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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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波蘭共和國國家科學中心科學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波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賀陳弘教授與波蘭共和國國家科學中心執行長薩 茲克教授及國家科學委員會主席薩茲克教授於克拉科烏簽署;並自一百 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波蘭共和國國家科學中心,(以下簡稱
雙方),表達發展和深化雙方間科學合作之願望,按照共同利益,平等夥
伴關係及互惠互利的原則,深信合作可有助於更佳地瞭解,理解和加強多
功能雙方之間的友好關係,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目的在於鼓勵臺灣和波蘭的學生、學者及科學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
作。在雙方同意的研究領域上進行合作。

第二條
科學領域的合作雙方在以下範圍內進行合作:
(1)支持雙方研究人員進行共同研究計畫
(2)支持共同的討論會、工作坊、研討會及其他會議
(3)支持為規劃和籌備共同研究計畫與研討會之訪問
(4)支持學者交流及研究生、博士後研究員及年輕科學家之培訓計畫
(5)其他雙方共同商定之合作活動。

第三條
修訂
雙方得以書面同意方式隨時修訂本協定。

第四條
終止
任一方得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終止並不影響依本協
定進行之任何合作活動或計畫。

第五條
爭端解決
有關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所引起的任何爭端歧見得透過雙方間的協商解決
,並不會提到任何國家或國際法庭或第三方解決。

第六條
效期和生效日期
本協定自最後簽署之日期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 2012 年 9 月 28 日於臺北及 2012 年 8 月 31 日於克拉科
烏,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行政 波蘭共和國國家
院國家科學委 科學中心
員會
執行長
副主任委員 薩茲克教授
賀陳弘教授
國家科學委員會
主席薩茲克教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