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王
樂生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於教育部簽署;並自一百零一
年五月二十二日生效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雙
方」),同意簽署教育暨學習聯結合作瞭解備忘錄。
雙方瞭解加強彼此教育人員和教育機構合作關係對雙方教育制度發展極具
正面意義,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為維持並提昇雙方教育事務之雙邊合作,增進共同瞭解,追求共同利益及
合作發展,雙方將訂定工作計畫,以達成此等目標。
第二條
活動
雙方同意經由本瞭解備忘錄辦理下列活動:
(一)促進臺灣及菲律賓個人、團體及公、私立教育機構間之教育及學術
交流。
(二)增進臺灣與菲律賓之教育機會。
(三)提供協助、資訊、服務、教育機會及獎學金。
(四)支持臺灣及菲律賓之適當合作機構建立研究夥伴關係,共同主辦同
為雙方關切領域之研討會、研習會及協作研究。
(五)鼓勵語言教育上之共同合作,包括為語言教師提供教學訓練、協助
招募語言教師、協助臺灣與菲律賓相關政府機構、主辦研究取向及
與語言教學有關之會議及討論會。
第三條
協調及實施
(一)指定代表:
雙方應指派代表負責協調本瞭解備忘錄之活動,駐菲律賓臺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之代表係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馬尼拉經濟文化
辦事處之代表係菲律賓高等教育委員會。
(二)工作小組:
由雙方及指定代表之官員組成技術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
,以實施本瞭解備忘錄。工作小組由指定代表之資深官員共同主持
,亦可邀請其他合適單位參與。工作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三)工作計畫:
由技術工作小組提出建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對特殊指定合作領
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及在本瞭解備忘錄下執行之年度工
作計畫,均由代表雙方之技術工作小組決定。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
雙方將適度促進、協助及鼓勵各科學研究機構、工業界、相關協會
及其他公、私立機構間之直接來往。
第四條
費用
除非經雙方同意,參加合作活動及計畫之各方將各自負擔其出席技術工作
小組會議,及其他聯席會議之所有費用。
第五條
義務
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雙方為各自之行為及結果負責,不必為
對方之行為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於執行所建議之合作活動時,如
預見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雙方同意依照其國內法令,對智慧財產
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
一般規定
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生效,效期五年,並得於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及
修正之。本瞭解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
。
除雙方同意外,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在終止前已進行活動之效力及
時程。
為此,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各繕兩份,經雙方簽署人於西元二○一二年五
月二十二日於教育部簽署。
駐菲律賓臺北經 馬尼拉經濟文化
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
王樂生 白熙禮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