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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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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有關青年交流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李大維 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Scott Fraser 於渥太華簽署;並自九 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以下合稱「參
與方」,

為促進臺加雙方(管轄領域)之密切合作關係;

為促進讓青年藉由旅行、打工及海外生活經驗以對對方管轄領域內之語言
、文化與社會有更深入瞭解之文化交流;

為鼓勵旨在促進青年個人與專業發展之青年交流;

並肯定強化上述交流之價值;

爰達成瞭解如下:

第一條、目的
「參與方」將簡化及便利行政程序,以協助雙方管轄領域內符合
本瞭解備忘錄條件且有意前往並短期停留在對方管轄領域之個別
人民,藉由旅行、打工及相關生活經驗增進對另一方之語言、文
化及社會之認識。
第二條、受理對象
「參與方」將考慮讓下列在其等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適用本瞭
解備忘錄:
1.在已獲得支持其生涯發展所預先安排之實習經驗合約之情況下
,有意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內取得進一步訓練機會之個人,包括
大專院校畢業生;
2.有意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從事預先安排之見習或打工實習,
以期完成其在本國管轄領域內部分學程之高等教育機構註冊學
生,包括雙方高等教育機構間之相互安排;
3.有意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內旅遊並從事打工以補足其財務來源之
個別人民。
第三條、資格條件
(一)任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人民如符合第二條所列類別之任一者
,且向另一方管轄領域之適當機構提出個人申請,且申請者符
合下列條件則參與方將考慮使其適用本瞭解備忘錄:
1.符合所有移民法律及規定,包括入境法規,法規內容不限於
下列 2 至 10 項列舉者;
2.接待國管轄領域內相關機構收到申請案時,申請人之年齡應
介於 18 (含)至 35 (含)歲;
3.持護照效期超過申請者預計停留時間之加拿大有效護照或具
臺灣當局核發之有效護照且其上載有個人身份證號碼且其效
期超過申請者預計停留時間之申請人;
4.持離境機票或足夠經費購買離境機票;
5.不得申請攜帶眷屬隨行;
6.持有停留初期必要生活費用之財務來源證明;
7.繳納相關申請費;
8.同意在抵達另一方管轄領域之前,投保核准停留期間之醫療
保險,包括供住院及遣返之用者;
9.來自臺灣之個別人民應購買加拿大額外要求之各職業特定保
險。
10.依據具體情況:
(1)出示申請人已取得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預先安排之實習經
驗、見習或打工實習合約;或
(2)提供在申請人本國管轄領域內高等教育機構註冊之證明文
件且申請人已取得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之見習或打工實習
機會之證明文件;或
(3)確認申請人擬在接待國管轄領域內旅遊並從事打工以補足
其財務來源之意圖。
(二)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僅能適用本瞭解備忘錄 1 次,停留期限不
得超過 1 年。
第四條、入境及停留
(一)在符合公共政策考量情況下,「參與方」將核發予另一方符合
前述第三條資格之個別申請者進入其管轄領域所需之文件。此
文件最長效期為 1 年,並將明確指明停留理由。在臺灣方面
,其所發文件為青年交流停留簽證(以下簡稱【青年交流簽證
】),在加拿大方面,其所核發文件將包含介紹信及停留簽證

(二)前款所定義之文件,在臺灣方面,將由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及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依據前述第三條受理案件後
,核發予申請人;在加拿大方面,將由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
處或其他加拿大駐外機構及領事館向合法居住於所轄地區的個
人核發。
第五條、工作許可
(一)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所核發適
用本瞭解備忘錄之青年交流簽證將使持有該青年交流簽證之個
別人民在核准之停留期限內,自動取得在臺灣從事臨時性工作
及停留之許可。
(二)來自臺灣並獲加方核發介紹信之個人,在抵達加拿大時,不論
加拿大當地就業市場之現況,只要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規,均將
取得與其核准停留期限相同之有效工作許可。
第六條、文件效力
加拿大政府依據介紹信所核發之工作許可之效力將及於加拿大全
境,惟將受到加拿大相關移民法律可能加諸之限制,包含官方所
加諸涉及公共利益考慮之限制;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
其他駐加拿大辦事處所核發之青年交流簽證效力將及於臺灣全境

第七條、相關適用法律
(一)依據本瞭解備忘錄在另一方管轄領域停留之臺灣或加拿大之個
別人民,均受接待國管轄領域內之法律及規定之管轄,特別是
包含勞動條件及薪資之相關勞僱標準之法律和規定。
(二)接待國管轄領域內有關勞僱標準等法令均將適用;在加拿大方
面,有關勞僱標準等法令主要係屬各省及地方之權限。
第八條、促進本計畫
參與方將鼓勵有關機構在其等各自權責範圍內,支持本瞭解備忘
錄之適用,特別是給予另一方管轄領域內之個別申請者適當建議
,以便其等獲取旅行、打工與生活經驗等資訊。
第九條、實施
(一)參與方將基於互惠並經由換函來決定每年將獲准受惠於適用本
瞭解備忘錄之人數。
(二)前述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要求財務來源之最低數額將由參與
方經由換函取得相互同意。
第十條、通則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參與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任一參與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或中止適用部分或全部之
本瞭解備忘錄。終止或中止適用本瞭解備忘錄將於通知日起
30 日後生效。終止或中止適用本瞭解備忘錄將不影響在本瞭
解備忘錄條件下已獲得許可之個別人民停留在接待國之權利。
(三)參與方得基於相互同意,以書面方式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10 年 4 月 15 日在渥太華簽署。本瞭解備忘錄
以中文、英文及法文各繕兩份,三種版本約本同一作準。

駐加拿大台北 加拿大駐台北
經濟文化代表 貿易辦事處

李大維 Scott Fras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