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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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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科會)與澳大利亞海洋科學院(澳海科)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文昌與澳大利亞海洋科學院主任執行委員 Ian Poiner於澳大利亞 Townsville 簽署;並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1.合作領域
秉持「創造科技互惠」的精神與促使國際合作之重要性,國科會與澳海
科同意落實本瞭解備忘錄所描述之國際合作項目。以下,「國科會與澳
海科」將以「雙方」代表,而「任一方」將代表「國科會」或「澳海科
」。
雙方同意於科學與技術研發領域下透過科技互惠之精神與共識,探討雙
方學者的專長、研究導向,共同推動與促使雙方科技合作。
雙方同意共同推動下列國際合作:
┌──┬───────────────┐
│A-1 │聯合促使科技研究 │
├──┼───────────────┤
│A-2 │聯合促使學者互訪 │
├──┼───────────────┤
│A-3 │聯合促使舉辦科技會議與研討會 │
└──┴───────────────┘

2.雙方達成之共識如下:
A-1 聯合促使科技研究
雙方同意鼓勵各自國內實驗室與研發單位共同參與此科技合作。在雙
方科技合作下,當任一方為派遣方時須負責支付所有訪問費用,包含
國際機票與目的地所需之費用。當任一方為接待方時,須視需要協助
安置派遣方人員及相關行政事宜。任一方負責籌備雙方科技合作方案
所需之經費。
每一個在本瞭解備忘錄協議下所成立之科技合作計畫需另提出一份被
雙方所認同的執行計畫。此執行計畫將分配雙方任務,界定特定技術
與財務領域之合作事項、關於智慧財產權之議題及其他與合作計畫相
關之議題。
A-2 聯合促使學者互訪
當任一方為派遣方時,須負責支付所有訪問費用。當任一方為接待方
時,須視需要協助安置派遣方人員及相關行政事宜。
A-3 聯合促使舉辦科技會議與研討會
雙方決議在透過雙方共同認定之議題下舉辦科技會議或研討會,此科
技會議與研討會之目的,在於作為啟發雙方實質合作、合作計畫及學
者互訪媒介。當任一方為主辦方時,須負責所有會議或研討會所需之
所有費用,當任一方為參與方或受邀方時,須負責支付派遣所有人員
前往參與此會議或研討會之所有費用。

3.備註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時效為十年,除非任一方於六個月
前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否則本瞭解備忘錄將在每十年期限屆滿自
動延長十年。任一方不可將本瞭解備忘錄之權利或利益轉讓給第三者
,欲更改本瞭解備忘錄內容之唯一途徑,僅限於雙方以正式函稿溝通
與協調直到達成共識。
●任一方有權保留各自標準作業程序之權利,包括國際合作之作業程序
,經費補助之作業程序與計畫審核之標準作業程序。

簽於 2010 年 4 月 29 日在澳大利亞 Townsville 簽署兩份英文原版。

為此,雙方簽署人經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名。

臺灣行政院國 澳大利亞海
家科學委員會 洋科學院

張文昌 Ian Poiner
副主任委員 主任執行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