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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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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國家科學委員會與阿布達比應用技術研究院科學暨教育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中華民國(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與阿 布達比應用技術研究院代表於阿布達比簽署;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生 效

 
咸信依協議程序進行之科學及教育交流,彼此互蒙其利,台灣國家科學委
員會與阿布達比應用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雙方〞,協議正式合作條款
如下:

1 互訪
在符合雙方法規及財務條件前提下,雙方將促成合格學者專家在共同有
興趣之各項科技領域上,相互合作。
此項科學連繫得包括下列模式:
1.1 研習訪問
雙方應協助拓展研究生或同等層級科學家與工程師從事其所屬專業之
交流,並應將此類訪問稱為〝研習訪問〞。
〝研習訪問〞主要目的是加強個別研究人員之研究能力,發展其國際
性合作的聯繫網絡,促成其參與國際性計畫。派遣方應負責其派遣人
員之所有費用,包括機票、當地交通費、保險及生活費。
1.2 專題訪問
雙方應協助拓展研究生或同等層級科學家與工程師之互訪,以利渠等
執行研究計劃及更新專業技能,並應將此類訪問稱為〝專題訪問〞。
此類訪問派遣方應支付其派遣人員所有費用,包括機票及當地消費。
接待方則應適度地協助來訪者之住宿安排及相關行政手續。
1.3 共同研究計劃
雙方應鼓勵其研究機構參予共同的科學及教育研究活動。派遣方應支
付其人員出訪之所有費用包括國際機票及當地費用,接待方應適當地
協助來訪者之住宿安排及行政手續,雙方應各自負責保證其必要經費
之來源,以支應其在合作計劃所約定應負擔之部分。
上述正式訪問之費用並不包括任何隨行眷屬所發生之費用或是訪問人
員之學費、保險費或醫療費用。

2 科技教育發展之共同開發
2.1 研究及發展
雙方應共同執行協議之研究發展活動,尤其是應用科技領域之活動。
2.2 科學事業園區之聯合活動及投資
雙方應分享包括人員訓練、基礎設施之設計、執行、管理及其他相關
議題之知識與技能。依策略性需求之發展,謀求日後設立科技工業事
業園區之可能性。
2.3 教育發展
雙方應共同規劃專家發展計畫,以利本備忘錄所稱之互訪代表人員提
升其專業技能。
前述計畫應被用於支持兩國大專院校的科技學習計畫之發展。尤有進
者,雙方應共同建立符合國際認證標準且被認可之教學及學習方法,
並應涵括課程發展、評鑑、學習資源及相關議題。

3 智慧財產權
對於共同推動執行之活動及計畫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智慧財產,雙方應討
論其所有權及處分權,雙方也都同意在所有往來之中尊重並保護任何屬
於對方之智慧財產權。

4 雙方代表
Mr. Hussain Ibrahim Alhammadi 擔任阿布達比應用科技研究院之官方
代表,吳茂昆先生擔任中華民國(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的代表,就本
備忘錄所載事項予以執行及安排。

5 通訊
雙方同意在各自機構內建立線上通訊系統俾利連結雙方之研究網絡及相
關設施。

6 效力
本科學與教育合作協議將自簽署日起生效,並直接由台灣國家科學委員
會與阿布達比應用技術研究院共同履行。
本備忘錄簽約雙方之任何一方均可於任何時間提議更正或修訂。任一方
均可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備忘錄。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寫二份,並於 2005 年 10 月 1 日於阿布達比簽署。

中華民國(台灣)國家科學委員 阿布達比應用技術研究院代表
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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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