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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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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科會與瑞典研究委員會科學合作協議(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瑞典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國家科學委員 會副主任委員謝清志與瑞典研究委員會 Director General Professor Par Omling 簽訂;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台北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瑞典研究委員會同意依據下列原則推動科技合作活
動:
1 活動包括雙方有實力之科學領域,如雙方同意可以選定特定重點合作領
域。
2 合作活動方式可包括:
- 共同研究計劃
- 研討會
- 科學家交換互訪
- 行政人員交換
3 每一方依派遣方付費原則負擔參與人員經費,並依各國規定程序所提供
經費而定。
4 希望雙方對活動都投入相同的心力,但不需要對每一個計畫都有相等付
出。
5 雙方執行時,本協議將持續有效至一方通知另一方終止意願時為止,至
少在終止協議前六週應該通知另一方。

台北國家科學委員會 瑞典研究委員會

謝清志 Professor Par Omling
副主任委員 Director General
2002 年 4 月 8 日 April 24, 2002.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