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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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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斯洛伐克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斯洛伐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謝克昌與斯洛伐克科學院副院長馬庫斯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五年三月 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斯洛伐克科學院,為推展科學合作關係
願意透過科技資訊交換、科學人員交換、共同舉辦研討會與進行合作研究
計畫方式拓展兩國科學合作。爰經議定下列各項條款:
一 雙方將積極鼓勵各科學領域之合作,包括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
及工程科學。
二 工業技術研究合作將由斯洛伐克科學院另與中華民國工業技術研究院
簽署合作協定。
三 派遣國提名交換訪問科學人員並提交接受國,惟在接受國有學術合作
對象者將列為優先考慮。
四 訪問期限視相關合作機構之推薦依個案審查決定。
五 派遣國將負擔其科學人員國際旅費,接受國則負擔其當地生活費、旅
費及根據有效之法規負擔醫療保險費,以備萬一發生疾病及意外受傷
所需。
六 關於合作研究計畫之細節日後視個案討論決定。
七 本協定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並繼續生效直至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意欲
中止本協定為止,如協定終止則既存之交換活動仍應依約執行至結束
。廢止協定通知應於協定廢止前一年為之。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簽於台北,英文正本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代表副主任委員
謝克昌〔簽字〕

斯洛伐克科學院代表
副院長 馬庫斯〔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