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
佐鎮與紐西蘭測試實驗室註冊委員會執行長 DR.J H Garside 於台北簽
訂;並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與紐西蘭測試實驗室註冊委員會 (以下簡稱簽
署機構) ,基於雙方之友誼及互惠,於特定範圍內,加強技術合作。
一 範圍
簽署機構在能力範圍內鼓勵及推廣下列領域之合作:
‧實驗室認證
‧技術資訊之交流
‧上述領域之人員培訓
‧其他認證活動
二 目標
本備忘錄之主要目標為:
1 相互認可各簽署機構認可之實驗室所做之檢測、校正及量測,並對
其所發出之檢測報告或校正證書給予背書。
2 如有需要,合作進行共同評估作業。
3 訓練服務之合作。
4 合作開發及交流上述認證活動之技術資訊。
5 所有合作應在亞太實驗室認證組織之架構、希望與目標內進行。
6 鼓勵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 實施
1 依據本備忘錄所進行之各項活動之形式、費用及時間,均需經過雙
方之協商與同意。
2 各項活動之進行必須符合活動舉辦國家之法規。
3 雙方應盡力促成本備忘錄之相關活動,並維持緊密及直接之聯繫。
四 計畫代表
1 簽署機構得指派計劃代表負責協商上述第一項之合作領域內之特定
計畫。
2 當某項活動需要一簽署機構提供技術支援予另一簽署機構,接受支
援的一方 (受方) 有權接受或拒絕對方所提名之專家。即使該專家
已被接受,但事後發現不適任,受方仍有權要求更換。
五 費用
1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依據本備忘彔所執行之工作將按其費用
明細表或協商結果收費。
2 紐西蘭測試實驗室註冊委員會依據本備忘錄所執行之工作將按其費
用明細表或協商結果收費。
六 責任
雙方執行本備忘錄之各項工作時,均應視對方所有相關資料為機密。
任何資料之公佈均需事先獲得對方之書面同意。即使本備忘錄終止,
雙方仍需遵守此項義務。但此情況不適用於在公共領域內之資料。任
何利益衡突均需聲明。
七 審查會議
雙方同意定期審查依據本備忘錄所進行之技術合作。會議將視需要,
在雙方同意下,輪流在台北、奧克蘭舉行。地點及時間均需經雙方同
意。費用則由舉辦會議之一方負擔。
八 有效性
1 本備忘錄將自簽約日開始生效。
2 本備忘錄持續有效直到雙方同意終止。
3 任一簽署機構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知會對方取消本備忘錄。
上述記錄代表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與紐西蘭測試實驗室註冊委員會
所達成之共識。
本備忘錄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台灣省台北市簽訂。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
簽署人:陳佐鎮
職稱:主任委員
紐西蘭測試實驗室註冊委員會
簽署人:Dr.J H Garside
職稱: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