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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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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維也納國家科學基金會間科學合作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0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奧地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與奧地利共和 國維也納國家科學基金會代表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八年二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維也納國家科學基金會雙方代表同以下各點:
1 兩方階將鼓勵雙方之研究人員或研究群在科學之所有領域,包括人文社
會科學及工程學方面進行合作。
2 在各自之國家法律及規定範圍內,雙方將支持下列之各項合作研究活動

①合作研究計畫
②聯合研習會
③配合以上之合作活動,交換科學人員及交換研究成果,國家科學政策
與研究推動等相關之資訊。
3 參與合作研究人員所需經費,其旅費由派遣之一方負擔,接待之一方則
負責生活費用及適額之健康保險費用。
4 雙方在接獲合作研究申請案時,經與對方研究人員協調並分別審查通過
後,始可撥款支持該項合作研究計畫,但任一方機構皆可推薦合作研究
活動以開始新的科學合作或在已有之科學合作上增加項目。
5 有關合作研究之技術性細節,由雙方以個案方式協商決定。
6 雙方對所支持之科學合作之發展,將作定期性之評估,至少每三年舉行
一次。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簽於台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