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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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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與南非國家認證體系(SANAS) 相互認可協議(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主任委員陳佐鎮與 南非國家認證體系執行長 Mike Peet 於南非簽訂;並於八十八年五月 七日生效

 
本協議是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 (CNLA) ,秘書處位於中華民國臺灣
新竹市大學路 30 號與南非國家認證體系 (SANAS) ,管理處位於 10 f.
,CSIR Campus ,Pretoria South Africa 於 1999 年______簽訂。
1 CNLA 及 SANAS 希望藉此相互認可協議 (MRA) ,互相承認對方之實
驗室認證體系,俾加速需要特性及 (或) 性能試驗之產品的交易,以利
中華民國臺灣及南非間的非關稅貿易障礙減至最低。
2 相互認可協議 (MRA) 咸認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將貿易技術障礙減至最
低的目標。
3 CNLA 及SANAS 各自在其經濟體運作認證體系,以正式認可有能力執行
特定測試、特定種類測試、或校正之實驗室。
4 由各當事人管理之實驗室認證體系是一種自願參與之認證體系,意即認
證實驗室參與認證體系並非應法律之要求。CNLA 及 SANAS 依據 ISO
/IEO Guide25 之標準及各自體系之解釋作為認證實驗室之基礎。負責
管理各體系之官員已參與對方體系之認證實驗室評估及監督參訪。並確
認確對方之運作程序符合 ISO/IEC Guide58 之標準。
5 雙方當事人互相承認對方實驗室認證體系之決定依本協議生效。
各當事人應就所有測試及校正事項:
a 承認 CNLA 或 SANAS 對測試或校正實驗室之認證等同己方之認證;
b 依據承認己方認證實驗室背書核發之測試或校正報告之基礙,承認 C
NLA 或 SANAS 認證實驗室所背書核發之測試或校正報告 *。
* 一份「背書之測試或校正報告」係指 CNLA 或 SANAS 認可之實驗
室在“認證範圍”內核發之測試/校正報告或測試/校正證明,該報
告或證明上載有 CNLA 或 SANAS 標誌及背書詞句。
c 在各自經濟體或其他地區向個人及組織推薦承認本 MRA 簽署人給予
實驗室之認證為等同。
d 在各自經濟體或其他經濟地區向個人及組織推薦承認本 MRA 簽署人
管理之驗室認證體系背書核發之測試或校正報告為等同。
e 保存本 MRA 各當事人之實驗室認證資料,並對對方公開該等資料。
f 在各自經濟體內公布實驗室認證標準,保存對方體系之認證標準,相
互合作擬定及採用修改後的實驗室認證標準,以增進雙方認證體系之
一致性。
g 對實驗室進行監督,並定期評估已定認可之實驗室,可能時應相互合
作辦理性能試驗計畫。
h 在國際上相互合作促進實驗室認證方法之發展及採用,及發展與實驗
室認證有關之國際標準。
6 MRA 當事人雖然承認雙方在運用 ISO/IEC Guide25 評估實驗室時之解
釋可能存有徵小差異,但仍視給予實驗室之認證為等同。
各當事人將消除該等差異,或將差異程度減至最佳。MRA 各當事人將在
各自經濟體調查對對方認證之實驗室所提出之報怨,雙方當事人將合作
圓滿解決報怨。
7 CNLA 及 SANAS 將於 MRA 初期指派適當人選管理 MRA 之執行工作
,所指派之人選如下:
a CNLA:
執行長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秘書處
新竹市大學路 30 號
中華民國臺灣
電話:+8863 5710233
傳真:+8863 5726308
b SANAS:
執行長
南非國家正體系
P.O. Box 914-2142
WINGATE PARK 0153
South Africa
電話:+27 12 349-1267
傳真:+27 12 349-1449
8 本 MRA 自雙方當事人簽署起算初期有效期限四年,其後雙方當事人得
協議延長。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得於至少三個月以前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除 MRA。
9 本協議適用各當事人之繼任人及 (或) 受讓人。
10 除為達成本協議之目的外,任何一方未取得對方之書通同意前不得使
用它方之標誌或名稱。
11 於本協議期間,CNLA 及 SANAS 得將機密資料揭露給對方 (受方)
,但受方在取得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對外揭露所獲得之機密資
料。
為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核准及接受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佐鎮

日期 1999 年 5 月 7 日

為南非國家認證體系核准及接受
執行長 Mike Peet
日期 1999 年 5 月 7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