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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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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烏文化獎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烏克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澄枝與烏克蘭國立基輔大學校長維多‧史柯班寇簽訂;並於八十九年 五月十八日生效

 
「中烏文化獎」協議
甲方:烏克蘭國立基輔大學
地址:64, Volodymyrska Street - Kyiv 01017
代表人:校長 Victor Skopenko 先生
以下稱為「甲方」
乙方: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 102 號
代表人:主任委員林澄枝女士
以下稱為「乙方」
簽約雙方同意以下各點:
第一條 主旨
「中烏文化獎」旨在促進中烏雙方之文化合作,鼓勵烏克蘭境內
對中華文化之研究。該獎每年頒發一次,由乙方提供獎金,委由
甲方管理。本協議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可續約。
第二條 參選條件
烏克蘭之公私立研究機構、大學或學院均可申請角逐「中烏文化
獎」。
第三條 獎額
「中烏文化獎」獎額為二萬美元,每年由本協議第四條規定之評
審委員會選出得主一名。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
「中烏文化獎」評審委員會由甲、乙雙方在徵得對方同意後各指
派四名專家代表組成,並由國立基輔大學校長及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任委員共同擔任主席。
評審委員會之功能為審核在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請之研究計劃案,
並從中遴選最可行、最有意義者頒給「中烏文化獎」。
第五條 財務
5.1 為支付「中烏文化獎」活動所需經費,甲方將以「中烏文化
獎」名稱在銀行開設專門帳戶。
5.2 乙方將由 2001 年起,於每年 2 月 15 日之前將二萬六千
美元 (含行政費用) 匯入 5.1 項所指之帳戶。
第六條 經費用途
6.1 二萬美元作為獎額。
6.2 六千美元作為甲方處理相關行政作業之經費。
第七條 管理
7.1 為監督本協議之執行,特設立常務委員會,由國立基輔大學
校長及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擔任主席,雙方各推選
數位人士擔任委員。
7.2 為處理「中烏文化獎」相關日常行政作業,特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成員由甲方提名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後委任。
第八條 申請及評審程序
由甲方依其慣常作業方式提出建議方案。
第九條 頒獎典禮
每年於常務委員會同意之適當時間、地點在基輔舉行頒獎典禮。
頒獎典禮應邀請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甲乙雙方建議之貴賓
到道場觀禮。
第一○條 執行報告
秘書處須於每年年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年度報告。
第一一條 解約
甲乙雙方可在徵得對方同意後提前解除本協議。如果提前解約
,甲方應於解約後一個月內將「中烏文化獎」專戶中剩餘款項
歸還乙方。
下列簽約人經甲乙雙方授權於公元兩千年五月在台北及基輔分別簽署本協
議。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烏克蘭國立基輔大學校長
主任委員林澄枝 Victor Skopenk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