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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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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竹工藝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5 年 01 月 2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0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哥 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金樹基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古提艾瑞斯 簽換;並溯自七十三年九月二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金樹基致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
部長古提瑞斯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一九八○年九月二日中華民國與駐哥斯大黎加簽訂之竹工藝技術
合作協定,特別該協定第十三條有關延長效期規定,
茲奉告 閣下:敝國政府同意其竹工藝技術團基於上述協定之精神與
相同條件,自一九八四年九月二日起繼續服務兩年。
倘荷 閣下代表駐哥斯大黎加政府證實同意,則 貴我雙方照會之互
換,即確定該團繼續服務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金樹基 (簽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于聖約瑟
乙 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古提瑞斯復中華民國駐駐哥斯大黎加
共和國大使金樹基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四年八月廿七日第 00229-84RE 號照會內開:
「關於一九八○年九月二日中華民國與駐哥斯大黎加簽訂之竹工藝技
術合作協定,特別該協定第十三條有關延長效期規定,茲奉告 閣下
:敝國政府同意其竹工藝技術團基於上述協定之精神與相同條件,自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日起繼續服務兩年。
倘荷 閣下代表駐哥斯大黎加政府證實同意,則 貴我雙方照會之互
換,即確定該團繼續服務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準此,本照會及上引 閣下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
本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古提瑞斯 (簽字)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九日於聖約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