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及五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臺灣)駐瓜
地馬拉大使館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於瓜地馬拉市遷換;並自
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謹向中華民國(臺灣)駐瓜地馬拉大使館致
意並聲述:有關貴館 2019 年 1 月 17 日第 EC108-065 號節略徵詢瓜
地馬拉共和國政府對於 2000 年 10 月 18 日簽署並自 2001 年 7 月 5
日生效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
務團協定」展延效期 3 年意願,即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表示,案據瓜國經濟部 2019 年 5 月 8 日第
DPPC-142/2019/AV/md 號函復正面意見,謹向貴國政府確認瓜國政府展延
前述協定效期之意願。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條法司順向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重申最崇高敬
意。
2019 年 5 月 21 日於瓜地馬拉市
(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館致瓜國外交部同意展延「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
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節略)
EC 108-169
中華民國(臺灣)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館敬向瓜地馬拉外交部致意,並
聲述收悉貴部 2019 年 5 月 21 日第 1107-99 HEV/C1 DITRAI-491-201
9 號略有關提請續延「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
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效期事。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茲同意依據前述協定第 8 條續延效期 3 年,俾
雙方政府據以執行相關合作計畫。中華民國(臺灣)大使館敬向瓜地馬拉
共和國外交部確認於本節略已達成兩國政府間之協議,將西元 2000 年
10 月 18 日簽署並自 2001 年 7 月 5 日生效之「中華民國政府與瓜
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續延 3 年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4 日止,貴部於收到本節略時即正式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順向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重申最崇
高之敬意。
瓜地馬拉,2019 年 06 月 19 日
(瓜地馬拉外交部收文章日期 2019 年 0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