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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2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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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投資保證協定有關投資核准程序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5 月 2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及五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周書 楷與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馬康衛簽換;並於六十一年五月二十 六日生效

 
甲 美駐華大使馬康衛來照 (中譯文)
逕啟者:
查中美兩政府關於美國政府投資保證協定中之一條款規定:美國政府
不對作何美國之投資計劃給予保證,除非該項投資計劃業經中華民國
政府之核准。
中華民國政府或其機構,若與美國私人建築廠商簽訂一項建築契約,
美國政府願將此項建築契約之簽訂認為係表示 貴國政府已依上述協
定條款之規定,核准該計劃。美國政府可對該項建築計劃給予投資保
證,無需另經核准。美國政府相信此亦為中華民國政府之意見。
此項特殊核准程序應僅適用於貴國政府或其機構與美國私人建築廠商
所簽訂建築契約之計劃,並代替兩國政府間關於核准受美國政府保證
之投資計劃之正常核准程序。
如荷 貴部長專予證實上述程序為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接受,本大使至
深感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周書楷閣下
馬康衛 (簽字)
公曆一九七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臺北
乙 照會
逕復者:
接准 貴大使一九七二年三月卅日照會內開:
「查中美兩國政府關於美國政府投資保證協定中之一條款規定:美國
政府將不對任何美國之投資計劃給予保證,除非該項投資計劃業經中
華民國政府之核准。
中華民國政府或其機構,若與美國私人建築廠商簽訂一項建築契約,
美國政府願將此項建築契約之簽訂,認為係表示 貴國政府已依上述
協定條款之規定,核准該計劃。美國政府可對該項建築計劃給予投資
保證無需另經核准。美國政府相信此亦為中華民國政府之意見。
此項特殊核准程序應僅適用於貴國政府或其機構與美國私人建築廠商
所簽訂建築契約之計劃,並代替兩國政府間關於核准受美國政府保證
之投資計劃之正常核准程序。
如荷 貴部長惠予證實上述程序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同意接受,本大使
至深感荷。」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本國政府接受貴大使上述來照所列美國政府建議之特殊
核准程序。 貴大使照會與本復照即構成雙方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
,並自本照會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
使馬康衛閣下
周書楷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廿六日於臺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