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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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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臺灣財政部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廖超祥與 芬蘭海關總署署長 Antti HARTIKAINEN 於赫爾辛基簽署;並自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為藉由執行機關實際合作,有效打擊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之行為,臺
灣海關與芬蘭海關(以下稱「參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通則
參與雙方及其指定執行機關依本協議所為所有活動應遵行其國內法令及
可適用之國際協定。
2.合作架構
參與雙方應備妥經授權之聯絡人員名單以利業務執行;當聯絡人員名單
有所變動時,參與雙方應立即相互通知;參與雙方應分享工作上及指定
聯絡人員職責範圍之相關情資。
3.合作及預防與貨物交易有關之違反海關規定行為
為偵查、預防及舉發違反海關規定之行為,參與雙方得請求以下相關情
資之交換:走私、其他詐欺案件及非法進、出口或轉口貨物。依此目的
所交換之情資,得為參與雙方使用。
4.情資交換
參與雙方之情資交換不得違反其國內法令及歐盟有關資料保護之規定。
參與雙方應採取所有合法可行之措施以確保依本協議所提供或產生之情
資之使用符合請求目的。除非另一參與方同意,應保護該情資免於目的
以外之揭露。
經由本協議所取得之情資,應賦予與取得情資之參與一方法規賦予類似
情資相同程度之機密性與保護。
即便本協議終止,本條規定仍繼續適用於臺灣海關及芬蘭海關。
5.協議之生效日期、修訂及效期
(1)本協議得經參與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其修訂經參與雙方簽署後
立即生效。
(2)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議之合作時,應於至少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
方。
(3)本協議自簽署之日生效。
6.聯絡窗口詳附件 1

本協議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 2017 年 1 月 19 日在赫爾辛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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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超祥 Antti HARTIKAINEN
署長 署長
財政部關務署 海關總署
臺灣財政部 芬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