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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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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海關與波蘭海關間關於打擊關務詐欺行為瞭解備忘錄(中譯本)(西元 2015 年 09 月 2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波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臺灣財政部關務署署長饒平與波蘭財 政部關稅總局局長財政部次長 Jacek Kapica 於華沙簽署;並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臺灣海關與波蘭海關,以下簡稱「雙方」;

鑑於違反關務法令之行為有害於雙方之經濟、商業、財政、社會、健康及
文化利益;

認知國際合作在關務法令之適用及執行等相關事宜之必要性;

鑑於藉由雙方執行單位間創造務實合作,以有效打擊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
規定行為之重要性;

茲達成共識如下:

一、通則
本瞭解備忘錄代表雙方行政及互助之承諾,雙方及其指定代表依本瞭
解備忘錄所為之行為應遵其領域內法令規章及相關國際協定。
二、合作架構
雙方應備妥經授權之己方負責查緝業務之連絡人員名單;當連絡人員
名單、責任及義務範圍有所變動時,雙方並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查緝關務違章之合作
雙方應將走私及其他海關詐欺行為之情資,預先或迅速與對方分享,
以利正確適用關務法令,防止、偵查及打擊關務違章,以及確保國際
貿易之供應鏈安全。
四、其他共同關切關務事宜之合作
1.雙方將致力於為臺灣及波蘭港口可信賴之企業建立簡化的管制措施

2.雙方對下列事宜將合作共享經驗:
(1)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
(2)緝毒犬訓練;
(3)優質企業系統及其風險管理運用;及
(4)RFID 電子封條之實施。
五、打擊國際恐怖主義之合作
當情資顯示有恐怖組織參與時,上述經授權人員將迅速將有關非法進
口、出口及轉口貨物之即時情資與對方分享。
六、資料保護
雙方海關之情資交換不違反其國內及歐盟有關資料保護之規定。經由
本瞭解備忘錄所取得之情資不得移交其他部門或使用於本備忘錄指明
之目的以外。本條規定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七、生效日期、修訂及期間
1.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其修訂經雙方簽署後立
即生效。
2.倘任一方欲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關係,應儘可能於 90 天前以
書面通知對方。
3.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八、臺灣海關連絡窗口為:
關務署 關務查緝組
電話:8862-2550-7523,8862-2554-6555
傳真:8862-2550-8036
電子信箱:iis@customs.gov.tw

波蘭海關連絡窗口為:
關務司
電話:+4822 694 5005傳真:+4822 694 4303
電子信箱:Secretariat,PC@mf.gov.pl

海關總署–稅務與查緝處
電話:+4822 694 3850
傳真:+4822 694 3327
電子信箱:Secretariat.CA@mf.gov.pl
九、本瞭解備忘錄將替代 98 年 7 月 22 日簽訂之「臺灣海關與波蘭海
關間關於打擊關務詐欺行為瞭解備忘錄」。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2015 年 9 月 24 日於華沙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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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平 Jacek Kapica
署長 財政部次長
關務署 關稅總局局長
臺灣財政部 波蘭財政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