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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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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代表與歐盟代表 簽換;並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譯本
協定換函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歐盟依據 GATT 1994 第 24:6 及 28 條
關於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賽普勒斯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
立陶宛共和國、匈牙利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波蘭共和國、斯洛維尼亞
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加入歐盟之關稅減讓表修改。

壹、歐盟之換函
日內瓦,2006 年 6 月 26 日
敬啟者,

歐盟與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依據 GATT 1994 第 24:6 及 28 條展開捷
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賽普勒斯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立陶宛
共和國、匈牙利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波蘭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加入歐盟之關稅減讓表修改談判。歐盟與臺澎金馬個別
關稅領域同意依據下列協定內容,完成歐盟於 2004 年 1 月 19 日依據
GATT 1994 第 24:6 條通知進行之談判工作。

歐盟同意將原先歐盟 15 國關稅減讓表之承諾,納入歐盟 25 國之關稅減
讓表中。

歐盟同意將下列關稅減讓承諾內容納入歐盟25國之關稅減讓表中。

87120030(無動力腳踏車):現行歐盟約束關稅稅率將由 15% 調降至
14%。

本協定於雙方各依所屬程序換文後生效。歐盟承諾盡其所能在 2006 年 3
月 1 日執行相關措施,執行期限至遲不超過 2006 年 7 月 1 日。

謹致上最高之敬意。

歐盟代表

(簽名)

貳、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之換文
日內瓦,2006 年 6 月 26 日

敬啟者,

接准大函,內容如下:

「歐盟與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依據 GATT 1994 第 24:6 及 28 條展開
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賽普勒斯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立陶
宛共和國、匈牙利共和國、馬爾他共和國、波蘭共和國、斯洛維尼亞共和
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加入歐盟之關稅減讓表修改談判。歐盟與臺澎金馬個
別關稅領域同意依據下列協定內容,完成歐盟於 2004 年 1 月 19 日依
據 GATT 1994 第 24:6 條通知進行之談判工作。

歐盟同意將原先歐盟 15 國關稅減讓表之承諾,納入歐盟 25 國之關稅減
讓表中。

歐盟同意將下列關稅減讓承諾內容納入歐盟25國之關稅減讓表中。

87120030(無動力腳踏車):現行歐盟約束關稅稅率將由 15% 調降至
14%。

本協定於雙方各依所屬程序換文後生效。歐盟承諾盡其所能在 2006 年 3
月 1 日執行相關措施,執行期限至遲不超過 2006 年 7 月 1 日。」

謹此代表我國政府同意前述協定內容。

謹致上最高之敬意。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代表

(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