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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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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約旦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 樹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執行長 Bassel Hindawi 簽署;並自九十七年 七月十五日生效

 
1.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 )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IC),
為達成資訊分享的安排,及加速各自義務之執行,同時在各自管轄範圍
內促進跨國保險公司功能之穩定與健全,已達成以下之瞭解。這些瞭解
顯示雙方監理者對雙方保險監理間有效整合監督與合作原則的承諾。
2.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透過這份瞭解,將
有助於彼此在相互信賴及瞭解的基礎上,建立各自管轄範圍內跨境據點
監理之合作意願。「跨境據點」是指在一分支機構在地主國管轄範圍內
引起母國監理者加強管理之需求。
3.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金融服務與金融市場的管理者,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成立,並依相關法律與規則來監督台
灣金融服務、金融商品及金融市場。
4.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依 1999 年 33 號保險監理法設立,為被賦予管理
、監督及發展約旦保險部門之保險監理者,範圍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輔
助服務提供者。
目的
5.本備忘錄並不修改或取代在台灣或約旦哈什米王國所實施之任何法律或
監理要求。本備忘錄僅為意願之聲明,不產生任何拘束力,亦不影響其
他備忘錄下之約定。
資訊分享
6.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基於有效強化跨境
監理保險機構而進行資訊分享。範圍包括申請案件核照過程之接洽、機
構持續性監理,與問題解決之掌控。
7.核照程序:
a.當申請者在地主國管轄範圍內申請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或併購時,地主
國監理者將儘速通知母國監理者。
b.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母國監理者應依地主國監理者之要求,提供保
險公司申請者是否實質上符合母國保險法及規則,以及保險公司是否
能如一般預期管理跨境據點,並提供管理架構及內部控制等資訊。母
國監理者亦將依地主國監理者之要求,協助驗證及補充任何有關保險
公司申請者提供之資訊。
c.母國監理者將通知地主國監理者關於其監理制度之性質,及執行加強
監理保險公司申請者之範圍。同樣地,地主國監理者亦應通知母國監
理者其監理制度之性質及其監理跨境據點保險公司申請者之範圍。
d.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地主國監理者與母國監理者應分享有關跨境據
點未來經理人適格性之資訊。
8.關於跨境據點持續性監理,雙方監理者應:
a.有關跨境據點經營之重要發展或監理考量,雙方應相互提供相關資訊

b.針對各國監理制度分享資訊之相關規定,雙方應相互通知重要變更,
特別是對跨境據點活動有重大影響者。
c.通知對方相對應單位針對跨境據點所實施之重大行政處罰或採取之其
他正式導正措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可行範圍內事先通知對方

d.於監理過程中可能屬必要之其他相關訊息,應協助將其傳達予對方。
9.雙方資訊分享之請求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惟主管機關認為有加速行動
之必要,資訊分享之請求可以任何形式處理,但仍應以書面做確認。資
訊分享之要求可基於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或當揭露會干涉調查,或對
第三者造成損害而拒絕提供。
實地檢查
10.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體認此項合作將
特別有助於在地主國管轄權下之實地檢查。決定是否實地檢查前,母
國監理者應檢視由地主國監理者準備之相關檢查或其他監理報告。母
國監理機關應通知地主國其赴跨境據點檢查或委託第三者進行檢查之
計畫,並說明檢查之目的及範圍。地主國監理機關應允許母國監理機
關進行實地檢查,並可會同或由母國監理機關獨自檢查。檢查結束後
,檢查團隊及地主國監理機關應舉行會議或做意見交換。
資訊保護
11.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體認互信之達成
,係建立在雙向資訊交換之信任上。雙方監理機關同意採取所有可能
行動盡力對獲取之資訊予以保密。爰此,雙方監理主管機關職員應對
自工作過程中所獲取之資訊保密。自另一方監理機關所獲任何機密資
訊僅供合法監理之用。
12. 一方監理者自另一方獲取機密資訊後,可能會有第三方要求資訊提供
,此第三方包含其他監理主管機關。在提供資訊予第三方時,應經原
先提供資訊之監理機構同意,在附帶條件下提供資訊,包括限制第三
方資訊收受者須保密。
13. 當一方監理者於法有義務對第三方提供基於此瞭解備忘錄所獲之資訊
時,此第三方係包含其他監理主管機關。該監理者需立即通知原先提
供資訊之監理主管機關,說明何種資訊被發布及相關發布情況。如果
原先提供資訊之監理主管機關仍要求保密,則揭露資訊之監理者將盡
所能在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內保密。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
旦保險監理委員會須互相通知由於法律義務而公告所獲取資訊之情況

14. 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並不影響原先瞭解備忘錄約定之資訊保密的有效性

持續協調
15.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同意進行互訪交
流,以促進彼此合作,並提供雙方職員訓練之協助,以強化雙邊保險
監理實務。
16.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將適時舉行會議
討論支持跨國保險公司設立,並檢視合作安排之有效性。

2008 年 7 月 15 日於台北簽約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簽約人:
陳樹
主任委員

約旦保險監理委員會
簽約人:
Bassel Hindawi
執行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