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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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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華盛頓進出口銀行間貸款合約(譯文)(西元 1957 年 06 月 2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28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駐美利堅合眾國大使董顯光與 美利堅合眾國華監頓進出口銀行首席副董事長霍夫簽訂;並於四十六年 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國」) 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以下簡稱「美
國」) 之機關華盛頓進出口銀行 (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 雙方於中華
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簽訂本合約;緣;
中國與美國根據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在南京簽
訂,經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在廣州換文修正,復經一九五
○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六日在台北換文修正之經濟援助協定,業就對中
國之經濟援助獲致協議,並已辦妥手續;
美國國際合作總署署長 (以下簡稱「署長」) 業經通知進出口銀行,根據
修正之一九五四年共同安全法案之規定,該署已決定以不超過貳千萬美元
或等值之中國貨幣 (以下稱「當地貨幣」) ,按貸款條件援助中國,用以
支付所獲物資或服務之價款,或充作其他凡經中國與署長間商定之用途;
署長於治商美國國際貨幣金融問題顧問委員會後,已將款項撥交進出口銀
行,以供借貸,並已訂定進出口銀行處理此項貸款之條件;
茲經協議如左:
(一) 進出口銀行根據本合約給予中國一項不超過貳千萬美元或等值之當
地貸幣之貸款,以援助中國支付所獲物資或服務之價款,或充作其
他經中國與署長間隨時商定之用途。
(二) 中國對於所收之貸款,向進出口銀行或其繼承人或其受讓人承諾,
按照視同本合約一部份之附件甲償付時間表所列時間,分期償付本
貸款之本金貳千萬美元或本貸款項下實撥之金額,並依照下開辦法
,繳付本貸款本金未償還部份之利息。本貸款之本金應依照本協定
附件甲 (略) 所列之金額與時間,自署長第一次撥付中國貸款之月
份終了後滿四年之日起,開始償還,每半年償還一次。倘實撥之金
額,較上開本金金額多百分之十以上,則附件甲所列分期償還貸款
本金之金額,應比例減少;倘實撥之金額少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以
下,則相差之金額,可在附件甲所列分期償還貸款本金最後一期或
數期中予以扣除。本貸款本金未償還部份之利息,應自第一次撥付
貸款之月份終了後滿三年之日起開始計算,自該三年期滿至六個月
後開始繳付,每半年繳付一次,如用美元繳付,則利率應照年息三
厘計算,如用中國貨幣繳付,則利率應照年息四厘計算。倘應付之
款未能按期如數照付,則全部未償之貸款本金及利息,應視為到期
,得由進出口銀行隨意要求以美元償付。倘進出口銀行屆時對於此
項權利未予履行,亦不得視為放棄。
(三) 署長隨時為中國所支付之款項將填列定期報表,通知中國及進出口
銀行,並即以表列金額作為填製該項報表之日所撥本合約項下之貸
款,進出口銀行接到此項報表時,應在本貸款合約上註明所撥之美
元金額及 (或) 與所撥中國貨幣之等值美元金額,其折合率應採用
填製各該報表日期所可適用之外匯匯率,並特予規定如下:
(甲) 如中國不容許其貨幣之實際匯率與國際貨幣基金對此種貨幣所認
可之官價匯率相差超過百分之一,而訂立本合約雙方復不認有另
一公平與合理之匯率時,則某筆中國貨幣之折合率,應適用對中
國居民兌換美元,以償付國外債務時之實際匯率。
(乙) 除前項規定外,適用經雙方隨時同意之匯率。
(四) 依照本合約,中國應向進出口銀行償付之利息與本金,得由中國任
意以美元繳付,或按照上開第三條之規定,以付款時中國貨幣所可
適用之外匯折合率比算與美元債務等值之中國貨幣繳付之。但規定
於芋一特定日期應償付之利息與本金兩者,應以同一貨幣繳付。本
金與利息均應於美國首都華盛頓進出口銀行辦公處繳付。進出口銀
行所收之中國貨幣,得轉交美國財政部部長而由財政部部長指定美
國官員一人或數人保管之。倘屆繳款日期,中國欲以中國貨幣繳付
,而雙方對於可以適用之外匯折合率不能達成協議時,進出口銀行
應照中國認為公平與合理之折合率暫收中國貨幣。倘進出口銀行不
能接受該折合率而不於卅日以內通知中國,則該匯率應認為已為進
出口銀行所最後接受。又如在進出口銀行通知後六十日以內,雙方
對於折合率不能達成協議時,則進出口銀行應退回所收之中國貨幣
,而中國應以美元繳付已到期之本息。
(五) 中國得以美元或按照雙方同意之折合率折合中國貨幣,提前償還本
貸款之本金,中國毋庸償付違約金,美國亦無須予以補貼金。中國
與美國雙方同意,對於此項業經存入美國任何賬戶而未經美國動用
之預償款,保持其美元價值,直至中國將本合約項下應償付之本息
全部付清之日為止。不論何時,依照上開第三條規定所可適用之外
匯匯率不一致時,簽訂本合約之任何一方,其幣值較對方之幣值為
低者,一經對方請求,應按預償時雙方同意適用之匯率及新匯率兩
者間之差額,以中國貨幣付予對方,俾保持未經動用之預償款之美
元價值。任何由中國預償之款,應照附件甲所列之分期還款金額,
從最後一期起,以倒數之次序由美國收賬。美國在任何美國脹戶動
用款項時,應首先視為動用按照本合約還款時間表所償付之本息,
其次始作為動用期前預償之款。
(六) 中國同意凡美國依本合約所收中國貨幣之未動用部份,得由美國運
用於生息之中國貨幣之債權或存款。美國同意,中國得照雙方協議
之匯率,以美元購買美國依本合約所收而未動用之全部或一部份中
國貨幣,但以美國未指定用途者為限。
(七) 中國同意,美國依照上開第四、五、六各條所收之中國貨幣,得由
美國用以支付在中國國內或其領土以內應付之經費或款項。如經雙
方協議,該項貨幣亦得使用於其他地區或兌換其他貨幣,美國同意
,在預計使用中國根據本合約所付之中國貨幣時,應顧及中國之經
濟狀況。
(八) 無論何時,如簽訂本合約之雙方,決定為彼此共同之利益計須修正
本合約中之任何規定,則雙方得藉書面協議辦法辦理之。修正之規
定,得包括由中國以雙方同意之 (甲) 原料或 (乙) 其他有價對待
給付交付美國作為全部或一部份本金與利息之支付。
(九) 在本貸款首次撥款以前,應以下列文件供給進出口銀行:
(甲) 經中國授權簽訂本合約并擔任中國有關本貸款事項之代表之證明

(乙) 中華民民國政府行政院或其他經進出口銀行認為滿意之法律顧問
所出具之聲明,證明中國在核准簽訂本貸款合約前,已根據憲法
採取一切必要之步驟,並證明本合約,依照其所列條款,足以構
成有效並對中國具有拘束力之債務。
中華民國政府與華盛頓進出口銀行,已於首端所列年月日在美利
堅合眾國哥倫比亞特區之華盛頓簽訂本合約,共計一式兩份。
立約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董顥光
駐美大使

華盛進出口銀行代表
霍 夫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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