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中華民國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呂東英與德義志聯邦共和國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治
‧衛提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一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共同簡
稱為締約雙方) 均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會員,並均致力於追求該
組織之宗旨。締約雙方體認國際活動在雙方證券暨期貨市場間之成長
,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成立於一九六○年,其宗旨在於促進、發
展、監督台灣之資本市場,其職權包括發布與證券暨期貨有關之法令
規章,執行俾確保證券公開發行、資訊公開、上市公司之財務穩定、
證券及期貨公司之妥適行為、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自律及相關機
構之績效。
三 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是一個聯邦財政部所轄獨立聯邦機關,成立
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其法律架構依據為證券交易法,負責確保證
券市場妥適運作,包括下列目標:保護投資人、市場透明化、市場完
整。為達此目標,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有權制定法規、監督交易
、監視資訊揭露條件、以及對行為準則之遵行,並加以調查。德國證
券交易法並授權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有權與他國證券管理機構相
互合作。
四 締約雙方確信,由於國際之參與使得證券暨期貨市場持續成長,締約
雙方在彼此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
資訊,裨助各自司法管轄領域內證券暨期貨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政
命令得以確實遵行,將益形重要。此一架構旨在改善對投資人之保護
,裨助強化充分且有效之證券暨期貨市場業務管理,增強證券暨期貨
市場跨國交易監管,以防止弊端及其他禁止之業務行為,以保障證券
暨期貨市場之健全。
五 締約雙方將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第四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
資訊之請求。為利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將指派附錄所列單位
為聯絡處。
六 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就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進
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有利的未來關係,並將審慎考慮竭誠協商有
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協之其他措施。
七 本備忘錄將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於本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於台北簽訂,本備忘錄以英文、德文及中
文共繕三份。各文字版本具相同之效力,本備忘錄各版本若有詮釋上
之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名〕
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喬治.衛提〔簽名〕
附錄
聯絡處
★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組
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電話: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六一、八七七-三四一四二
傳真號碼: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四六;八七七-三四一
四三
★ 法蘭克福證券管理委員會
證券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室
德國法蘭克福梅恩區尼貝侖根廣場D-六○三一八號
電話:四九-六九-九五九五-二一二八
傳真號碼:四九-六九-九五九五-二二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