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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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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聖地雅哥證券暨保險管理委員會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智利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呂東英與智利共和國聖地雅哥證券暨保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丹 尼爾、雅若於法國巴黎簽訂;並自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一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聖地雅哥證券暨保險管理委員會 (以下
共同簡稱為締約雙方) 均知悉總體跨國性證券與衍生性商品市場之成
長與個別相關市場間交易量之增加,作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長久
會員,締約雙方亦均知悉在多邊與雙邊架構下,資本場管理者相互合
作之益處。
二 締約雙方確信,由於國際之參與使得證券暨期貨市場持續成長,締約
雙方在彼此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
資訊,裨助各自司法管轄領域內證券暨衍生性商品市場之法律、規章
及行政命令得以確實遵行,將益形重要。此一架構旨在改善對投資人
之保護,裨助強化充分且有效之證券暨衍生性商品業務管理,增強證
券暨衍生性商品跨國交易監管,以及防止弊端及其他禁止之業務行為
,以保障證券暨衍生性商品市場之健全。
三 締約雙方同意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資
訊之請求。為便即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同意指派附錄所列單位
聯絡處。
四 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有關衍生性商品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
進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對兩國有利的未來關係,並原則同意竭誠
協商有關資訊交換需或妥適的其他措施。
五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六 締約雙方應相互通知對方採行國內必要措施,以執行本備忘錄之規定
,並於通知函互換後立即執行本備忘錄。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簽字於本備忘錄,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於西元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在法國巴黎簽訂,以中、西
、英文各繕兩份,如中、西文兩版本解釋有所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名〕
聖地雅哥證券暨保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丹尼爾.雅若〔簽名〕

附錄
聯絡處

★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組
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電話: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六一、八七七-三四一四二
傳真號碼: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四六、八七七-三四一
四三

★ 聖地雅哥證券暨保險管理委員會
證券暨保險管理委員會國際關係組
智利聖地雅哥市卡黎.特梯諾一百二十-匹索七電話: (五六-
二) 五四九-五八四○
傳真號碼: (五六-二) 五四九-五八三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