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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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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關於中、塞(迪安尼究地區)蔬菜發展專戶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杜筑生 與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執行長薩可荷於達卡簽訂;並於八十五 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至二十七日中華民國赴塞內加爾共和國考察團
之建議,立一個專戶,以提供塞內加爾共和國迪安尼究 (DIAMNIADIO) 地
區蔬農所需之循環資金。
第一條 名稱
上述專戶之名稱為「中、塞 (迪安尼究地區) 蔬菜發展專戶」 (
以下簡稱專戶) ,其金額為二十萬美金。
第二條 目標
專戶之目標如左:
-積極開發迪安尼究地區二百公頃土地為蔬菜區;
-增加迪安尼究地區蔬農之收入。
第三條 組織
成立一個由塞內加爾共和國總理顧問主持之技術委員會,其成員
包括:
-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表一人;
-園藝主任一人;
-本地區蔬農代表一人;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 (FPE) 代表一人將負責秘書處
業務。
技術委員會將草擬專戶之年度計畫並予以查核及協調,其至少每
季應開會乙次。
第四條 管理
專戶之管理將由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負責,其將透過指
定之當地金融機構,尤其是塞內加爾共和國農業信貸銀行 (CNCA
S) 及生產信貸暨儲蓄聯盟 (ACEP) 核撥貸款。
第五條 貸款之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貸款期限至多一年。
本貸款僅供蔬菜申貸。
第六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之義務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提交中華民國
大使館有關專戶之業務報告。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應準備技術委員會開會事宜並負
責秘書處之業務。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將在達卡美國花旗銀行開立一個
名為「中、塞 (迪安尼究地區) 蔬農發展專戶」之特別戶頭。
第七條 中華民國大使館之義務
-中華民國大使館將在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所開立之上
述專戶提撥二十萬美元。
-中華民國大使館將派遣蔬菜專家乙人,負責專戶計畫之監督與
技術查核。
第八條 擔保基金之義務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將設置擔保基金,提供銀行及金
融機構必要之擔保,以承擔核貸中、塞 (迪安尼究地區) 蔬菜
計畫貸款之風險。
-本擔保基金之財源來自創始捐贈 (七五、○○○美元) 及其它
財源。
-本擔保基金之運作方式將由「中、塞 (迪安尼究地區) 蔬菜發
展計畫擔保基金辦法」規範之。
第九條 爭訟
本合約執行所引起之爭議或法律訴訟,將以和睦方式解決。
第一○條 住所之選定
締約雙方為履行本合約,選定其住所如下:
中華民國大使館:BP4164 Dakar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17Boulevard de la r'epubl-
ique,BP6481 Dakar
第一一條 本合約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本合約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為此,締約雙方
各經其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合約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訂於達卡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
大使館
大使
杜筑生〔簽字〕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
執行長
薩可荷〔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