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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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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挪威奧斯陸商會間貨品暫准通關執行議定書(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挪威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代表與挪威奧斯 陸商會代表簽訂;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挪威設立貨品暫准通關國際關稅保證制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
展協會與奧斯陸商會議欺定書 (中譯稿僅供參考)
第一條 簽訂本議定書之保證機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奧斯陸商
會同意依本議定書設立國際關稅保證制度,對於海關通關證 (以
下簡稱「中華民國/CPD通關證」) 所載貨品在其國家關稅領
域內暫准免稅通關。
第二條 本議定書係規定依左列公約並按其所定方式,以國際貿易為目的
,得自由流通貨品之暫准通關: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七日於日內瓦簽訂之「便利商業樣品及廣告
品進口關稅公約」。
-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於布魯塞爾簽訂之「專業器材設備暫時進
口關稅公約」。
-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於布魯塞爾簽訂之「便利供展覽會、國際
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使用之貨品進口關稅公約」。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於布魯塞爾簽訂之「貨品暫准通關證公
約」。
-所有其他適用於暫准通關領域依法令涉及暫准過關作業之國際
公約或協定。
本議定書依左列各項之規定實施:
-貨品暫准通關證公約。
-國際商會事務局之聲明及實施辦法。
-本議定書本文。
明定依本議定書設立之國際關稅保證制度,由國際商會事務局負
負實施。
第三條 就適用本議定書而言:
一 稱「進口稅款」,係指關稅與其他稅以及進口貨品有關之應
付稅款,並包括得對進口貨物課徵之所有內地稅。但不包括
進口時提供勞務所收取之費用,以及為間接保護進口國國內
產品或為財政目的而徵收之稅。
二 稱「暫准通關」,係指依前述公約規定之條件或進口國之法
令規定,免繳貨品進口稅款之暫准通關進口。
三 稱「轉運」,係指本議定書締約一方之法令與規定,在該締
約一方暫准通關或轉運之領域內,貨品自某一地區海運運送
至另一地區海關。
四 稱「海關通關證」,係指本議定書附件所載之同式文件,以
下簡稱「中華民國/CPD通關證」。
五 稱「保證機構」,係指某一商會或商會之組織或合於左列規
定之機構:
-經該國海關當局核准擔保繳納中華民國/CPD通關證所
載貨品之應付進口稅款者。
-經參加國際商會事務局所實施之國際關稅保證制度者。
-與當地商會或其他機構合組之全國保證制度得簽發中華民
國/CPD通關證者。
第四條 締約之保證機構中華民國/CPD通關證,應依一九六一年十二
月六日簽訂之貨品暫准通關證公約暨同日發布之國際商會事務局
聲明及其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
保證機構應將所保證之中華民國/CPD通關證之暫准通關或轉
運作業情形互相通報。
第五條 本議定書締約任一方應於取得其本國海關當局之核准後,對其本
國人依本議定書將規定貨品輸往締約他方之進口稅款負保證繳納
之責任。
惟前項核准,各國以給予一保證機構為限,並於該機構提供所有
本議定書附件及國際商會事務局規定之保證 (包括繳付國際商會
事務局連鎖會費) 後生效。
外匯管制國家之保證機構,非經其外匯主管機關授權辦理所有必
要之匯款,俾清償相互間因保證而產生之債務者,不得行使保證
權。
第六條 中華民國/CPD通關證之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七條 保證機構得依本議定書附件之規定,自定簽發保證之條件。
第八條 保證之簽發,係指擔保進口之貨品,倘未於規定期間內復運出口
口,應向暫准通關領域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之責任。保證之額度並
應包括進口商倘乏保證所應提存之其他款項,但以在進口稅款百
分之十以內為限。
第九條 本議定書締約任一方經產地國核准給予保證之貨品,運抵目的國
時,該國海關當局核准之保證機構立即自動取代產地國之保證地
位。
同一貨品過關不同國家時,在相同條件下,前項取代應繼續發生

第一○條 取得保證之貨品,未於規定期間內自暫准通關國復運出口,致
須繳納進口稅款時,該國核准之保證機構應向債權海關機構繳
納應付之運口稅款。
保證機構對經保證之貨品繳納進口稅款後,得請求給予原始保
證之保證機構返還為進口商所代繳之款項。
前項返還應依附件國際商會事務局議定書第九條規定方式辦理

第一一條 有關本議定書條款之解釋,應提交國際商會事務局指導委員會
決定。
第一二條 違反本議定書規定之保證機構,將被強制退出本制度,其強制
退出須經締約另一方與國際商會事務局指導委員會共同決定。
第一三條 締約保證機構間對於適用本議定書所生之歧見、爭議或爭端,
最後應依國際商會調解及仲裁規則,指派一位或一位以上仲裁
人按上開規則解決之。
第一四條 本議定書自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與奧斯陸商會、國際商
會事務局簽訂之日起生效。

挪威保證機構:奧斯陸商會 (簽署)
中華民國保證機構: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簽署)
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事務局 (簽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