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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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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關稅條約
簽訂日期: 民國 17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1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英國駐中華 民國全權大使藍普森於南京簽訂;並於十八年一月十日互換批准書生效 ;三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本關稅條約因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大英國全竟兼印度大皇帝因欲增進兩國間幸有
之睦誼,及便利推廣兩國商務貿易,為此決定締結條約,簡派全權代表如
左: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簡派: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正廷為全權代表;
大英國全境兼印度大皇帝為
大英國及北愛爾蘭簡派: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普森為全權代表;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文據互相校閱,均屬妥善,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茲約定兩締約國現行條約內所有限制中國任意訂定關稅稅則權之
各條款一律取消;適用關稅完全自主之原則。
第二條 兩締約國人民在中國或本約適用之英國各境內運入或運出貨物,
不得有何藉口使其完納之關稅、內地稅或其他稅項異於或較高於
各本國或其他各國人民自同一產地所運貨物完納之稅款。
第三條 兩締約國現行條約內所有限制中國任意自定船鈔權之各條款,英
國承認一律取消。
關於船鈔及與船鈔有關係之一項事項,所有在中國境內之英國船
隻及在本約適用之英國各境內中國船隻其所受待遇,不得次於任
何他國船隻所享受之待遇。
第四條 本約須經批准。批准文件應從速在倫敦互換,自兩國互相通知批
准之日起,本約發生效力。
本約中英文字業經詳加校對無訛,遇有意義不同之處,應以英文
意義為準。
為此兩全權代表將本約二份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南京簽訂

王正廷 (印)

藍普森 (印)

附件一 (甲)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會事,關於
大英國大皇帝與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本日簽訂之條約,擬請貴部長實本公使下列之見
解:
(一) 在本約適用之英國領土內出產或製造並運入中國之貨物,及在中國
出產或製造並運入上述英國領土之貨物,無論從何處運來,關於進
口稅、內地稅、通過稅及其有關係之事項所受之待遇,不得次於任
何他國出產或製造之貨物所受之待遇。
(二) 在中國出產或製造並運往本約適用之英國領土內之貨物,及在上述
英國領土內出產或製造並運往中國之貨物,關於出口前所課之出口
稅、內地稅、通過稅及其有關係之事項所受之待遇,不得次於運往
任何他國之貨物所受之待遇。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藍普森 (印)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乙)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內開關於
大英國大皇帝為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本日簽訂之條約,擬請貴部長證實本公使下列之
見解:
(一) 在本約適用之英國領土內出產或製造並運入中國之貨物,及在中國
出產或製造並運入上述英國領土之貨物,無論從何處運來,關於進
口稅、內地稅、通過稅及其有關係之事項所受之待遇,不得次於任
何他國出產或製造之貨物所受之待遇。
(二) 在中國出產或製造並運往本約適用之英國領土內之貨物、及在上述
英國領土內出產或製造並運往中國之貨物,關於出口前所課之出口
稅、內地稅、通過稅及其有關係之事項所受之待遇,不得次於運往
任何他國之貨物所受之待遇等由;
本部長認為
貴公使之見解並無錯誤。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二 (甲)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會,關於本日
大英國大皇帝與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簽訂之條約,本公使代表坎拿大、澳大利亞、紐
絲綸、南非洲、愛爾蘭自治邦各政府及印度政府向
貴部長聲明:
大英國大皇帝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將各該政府按照現行條約內所有任
何限制中國自定關稅稅則及船鈔數目權之各條款所享之權利放棄之。並向
貴部長聲明
大英國大皇帝更將其關於紐芬蘭、南羅得西亞及非自治之各殖民地暨保護
國所有上述之權利亦行放棄。茲本公使樂予接受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聲明在上述 大英國大皇帝轄境內之任何部份或統治
下之任何地方,或屬
大英國大皇帝主權下之任何地方,或在大不列顛及澳大利亞、紐絲綸、南
非洲各政府行使委任統治之任何地方,對於中國境內出產或製造之貨物所
予待遇,不異於任何他國出產或製造之貨物時,則中國對上述各該地方內
出產或製造之貨物亦給予最惠國之待遇;並樂予接受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聲明在上述各地方出產或製造運赴華境之貨物所受待遇,不異於運赴任何
他國貨物所受之待遇時、則在中國境內出產或製造運赴上述各地方之貨物
其在出口前所納之出口稅、內地稅、通過稅或關係上述各稅之一切事項,
亦給予最惠國之待遇。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藍普森 (印)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乙)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准
貴公使本日照開:
大英國大皇帝將在坎拿大、澳大利亞、紐絲綸、南非洲、愛爾蘭自治邦各
邦政府及印度政府按照現行條約內所有任何限制中國自定關稅稅則或船鈔
數目權之各條款所享之權利,自本日
大英國大皇帝與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簽訂之條約發生效力之日起予以放棄一節,本部
長業經閱悉;又
大英國大皇帝將關於在紐芬蘭、南羅得西亞及非自治之各殖民地暨保護國
所有上述之權利予以放棄一節,本部長亦經閱悉;茲本部長代表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向
貴公使聲明,所有在上述
貴國大皇帝轄境內之任何部份或統治下之任何地方,或屬
貴國大皇帝宗主權下之任何地方,或在大不列顛及澳大利亞、紐絲綸、南
非洲各政府行使委任統治之任何地方,對於中國境內出產或製造之貨物所
予待遇不異於任何他國出產或製造之貨物時,則中國對上述各該地方內
出產或製造之貨物亦給予最惠國之待遇。本部長又代表大中華民國國民政
府聲明,所有在上述各地方出產或製造運赴華境之貨物所受待遇,不異於
運赴任何他國之貨物所受之待遇時,則在中國境內出產或製造運赴上述各
地方之貨物其在出口前所納之出口稅、內地稅、通過稅或關係上各稅之一
切事項,亦給予最惠國之待遇。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王正廷 (印)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三 (甲)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會事,關於大英國大皇帝與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本日簽訂之條約,本公使茲特聲明其見解:在國
民政府採用之國定海關稅則中,所有按值徵收或根據於該稅則之特定稅率
與一九二六年關稅會議所討論及暫時議定之稅率,係屬相同;而為對於英
國貨物所課最高之稅率,且此項稅率從該稅則實行之日起至少於一年內應
繼續為該項貨物之最高稅率。該稅則實行須於兩個月前通知,如
貴部長認為上述各節並無錯誤,實所欣幸。
設令現在所收關稅以外之各項稅捐於國定稅率實行之後繼續存在,則英國
人民對於新稅則之效力將不免發生疑慮,本公使用特請
貴部長對於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去年七月二十日表示將及早設法廢除釐金、常關稅、
沿岸貿易稅及別項進口貨物稅,如通過稅,落地稅等之宣言,加以注意,
並希望
貴部長代表國民政府申明其意思,凡貨物依照新訂或續訂國定稅則中之應
課稅率,向海關一經完納進口稅後,將從速使其免除具有上述宣言中之所
列各稅性質之任何稅項。相應照會
貴部長查照並希見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藍普森 (印)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乙)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以在民國政府採用之國定海關稅則中,所有按值征收或
根據於該稅則之特定稅率與一九二六年關稅會議所討論及暫時議定之稅率
係屬相同,而為對於英國貨物所課最高之稅率,且此項稅率從該稅則實行
之日起,至少於一年內應繼續為該項貨物之最高稅率,該稅則實行須於兩
個月前通知等由;
本部長認為
貴公使之見解,並無錯訛。再本部長代表國民政府承認其一九二七年七月
二十日宣言內之各節,並依 貴公使之請求,聲明國民政府之意,凡貨物
依照新訂或續訂國定稅則中之應課率,向海關一經完納進口稅後,將從速
使其免除上述宣言中所列各稅性質之任何稅項,相應照復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王正廷 (印)

中華國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四 (甲)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會事,關於本日簽訂之條約,茲本部長代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聲明對於新訂海關稅則意欲一律適用於中國海陸邊界
。故從新稅則實行之日起,所有陸路進出口貨物現在所課之優待稅率予以
廢止。相應照會
貴公使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王正廷 (印)
(乙)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復事
,接准
貴部長本照會內開;本部長代表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聲明,對於新訂海關
稅則意欲一律適用於中國海陸邊界,故從新稅則實行之日起,所有陸路進
出口貨物現在所課之優待稅率予以廢止等由;業經閱悉。
英國政府對於該項聲明完全同意。
相應照復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藍普森 (印)

西曆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