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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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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及六月十九日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 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李宏錦與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金融情報中心首長 Onesmo H. Makombe 於臺北及 Dar Es Salaam 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 七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金融情
報中心,以下簡稱「雙方主管機關」,以合作及互利之精神,欲促進關於
涉嫌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案件之分析,並以分送最終會促
成各自國家權責機關調查及起訴資訊為目的。

基於該目的,依據艾格蒙聯盟相關文件,以及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
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主管機關已達成下列瞭解。

1.目標及範圍
1.1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的目標為建立雙方主管機關間
發展情資交換有效合作機制的基礎,及改善雙方主管機關間合作作為
的協同及效率。
1.2 雙方主管機關將基於互惠、主動或被請求,互相提供資訊或情資,俾
相互協助對涉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或相關
犯罪活動涉嫌人的調查。
1.3 本備忘錄的目的係發展及擴張雙方主管機關間的合作架構,及建立互
利關係協助各方主管機關有效遂行其職掌以發揮其機關角色功能。
2.資訊交換
2.1 雙方主管機關將合作蒐集、開發及分析有關涉嫌洗錢、相關前置犯罪
及資助恐怖主義之資訊。
2.2 雙方主管機關將基於互惠,主動或依請求,自由地交換最大範圍可取
得或可獲得之資訊。
2.3 雙方主管機關將代表請求方查詢,若該等查詢於國內進行,將提供能
獲得之所有資訊。尤其是雙方主管機關將提供:
a.可直接或間接取得或獲得所有資訊,尤其包括雙方主管機關有權力
獲得用以進行國內分析之資訊;及
b.於國內層級,雙方主管機關有權力直接或間接獲得或取得之任何其
他資訊。
2.4 尤其是雙方主管機關基於各自之來源及權力,將提供可疑交易報告/
可疑活動報告;以門檻為基礎之揭露資訊及其他資訊。
3.被迫揭露
3.1 若一方主管機關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得自另一方主管機關
之資訊,該受此等程序或訴訟約制之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並尋求另
一方主管機關明確同意揭露該訊息,且若於無法取得同意時,將採取
合理作為,確保資訊不被分送予第三方或應於揭露中加諸適當之限制

4.有效執行請求
4.1 為及時及有效率的執行請求,雙方主管機關將盡力於請求中提供相關
事實面及法律面資訊,包括所分析案件之描述及與被請求方主管機關
之國家的潛在連結,並亦指出任何緊急之需求。
4.2 雙方主管機關將指出請求之理由、代表哪些機關提出請求,以及盡可
能指出該資訊將使用之用途。
5.通訊格式
5.1 所有基於本備忘錄的資訊請求、資訊請求的回應、資訊交換、通知及
同意等事項,應簡化成或最終以書面方式確認。
6.限制
6.1 雙方主管機關不以下述理由拒絕提供協助:
a.認為該請求涉及財政事項;
b.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事業體及專業人員(除非所尋找之
相關資訊係於法律特權或適用法律專業秘密之情況下而持有)須保
守秘密或機密;
c.被請求方主管機關之國家正進行詢問、調查或訴訟,除非該協助會
阻礙詢問、調查或訴訟;
d.請求方主管機關之本質或地位(民事、行政、執法等)異於被請求
方主管機關;
e.認為請求所指案件無相關或無可疑,或於分析階段,特定前置犯罪
不明。
7.回應請求
7.1 雙方主管機關將告知接獲請求,並將及時回應該等請求。若可能延遲
提供完整回覆,雙方主管機關將盡力及時提供該等案件暫時或部分之
回應。
8.被允許的資訊使用及揭露
8.1 雙方主管機關所交換之資訊將僅利用於其尋求或提供之目的,該資訊
任何分送予其他機關或超過原同意之任何利用範圍,應取得被請求方
主管機關之事前授權。
8.2 雙方主管機關將立即且以最大程度之可能對於進一步利用或分送給予
事前同意,該同意不應被拒絕,除非該等利用或分送超過提供方主管
機關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律規定之範疇,或可能損害刑事
調查,或與提供方主管機關國家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國家之合法利益明
顯不相稱,或與其國家法律基本原則不符。
8.3 任何拒絕事前同意要有適當之動機,並提出解釋,雙方主管機關將尋
求替代方式(例如透過司法互助管道),以確保所交換之資訊可用於
權責執法機關及檢察官。
8.4 依請求且若可能,雙方主管機關將就所提供資訊之利用及以之為基礎
的分析結果,回饋另一方主管機關。
9.保密
9.1 依本備忘錄獲得之資訊為機密,並為公務秘密,至少須依接收方主管
機關之國內法律規定,對源自國內之類似資訊,採取相同保密等級保
護。
9.2 資訊之交換將以安全方式,並透過可信賴之管道或機制進行。基於此
目的,雙方主管機關應利用艾格蒙安全網路或確保其安全、可靠及效
能等級至少等同艾格蒙安全網路之其他認可網路進行。
9.3 雙方主管機關於合乎各自國家法律下,將共同安排可接受之溝通程序
,並為執行本備忘錄之目的彼此諮詢。
9.4 雙方主管機關將確保本備忘錄之解釋及執行與艾格蒙聯盟規定一致,
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主管機關就
本備忘錄未涵蓋之任何其他議題,將直接遵守該等規定。
10. 提出請求使用語言
10.1 雙方主管機關間將以英語溝通。
11. 生效日期
11.1 本備忘錄將自雙方主管機關最後簽署日起生效。
12. 修改
12.1 本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13. 爭議解決
13.1 雙方主管機關應基於開放、透明的精神互相諮詢,俾完成本備忘錄
的目標。
13.2 在本備忘錄下若發生任何不同意、矛盾或爭議等事項,雙方主管機
關應透過對話及諮詢等作為友善地解決爭議。
14. 條款及終止
14.1 非一方主管機關終止本備忘錄,本備忘錄自雙方主管機關代表簽署
日起生效,且持續有效。
14.2 本備忘錄可隨時終止,各方主管機關可在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主管機關終止本備忘錄的意思表示,該終止將於接獲另一方主管
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立即生效。
14.3 基於本備忘錄所接獲的資訊,在本備忘錄終止後,相關的保密條款
及要求仍然有效。
15. 財政事項
15.1 本備忘錄未施加任一方主管機關任何財政義務,惟各方主管機關將
自行負擔其實踐本備忘錄所衍生的費用。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方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並以英文本作準,各方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翻譯成其本國語言版。


中華民國(臺灣)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法務部調查局 金融情報中心
洗錢防制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宏錦 Onesmo H. Makombe

處長 首長

簽署日期:107 年 6 月 19 日 簽署日期:107 年 7 月 2 日
簽署地點:臺北 簽署地點:Dar Es Salaam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