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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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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銀行金融分析及監督中心關於涉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及其他可訴追犯罪情資與情報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巴布亞紐幾內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 制處代表李宏錦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銀行金融分析及監督中心代表 Mr Benny BM Popoitai, MBE 於澳洲坎培拉簽署;並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日生效

 
法律基礎
1.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由下列二主管機關達成共識簽署

依據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成立之中華民國(臺灣)法
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依據 2015 年巴布亞紐幾內亞反洗錢及反資助
恐怖主義法成立之巴布亞紐幾內亞銀行金融分析及監督中心。
2.在本備忘錄:
(a)請求方主管機關係指基於本備忘錄請求提供情資,或單方面被動揭
露情資的一方主管機關;及
(b)被請求方主管機關係指基於本備忘錄被請求提供情資,或單方面揭
露情資的一方主管機關。
3.在各方國內法律架構、政策、程序的規範下,以合作及互利的精神,欲
促進情資交換以支持調查洗錢、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犯罪暨犯罪活動不
法所得的執法,及為監督與執行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令的遵循
事項,雙方主管機關已達成本備忘錄的以下共識。

情資及情報交換
4.在一方國家法律授權的範圍,及與其政策及程序一致,各方將單方面或
依另一方的請求,提供任何所持有可存取或法律授權可蒐集的以下可能
相關情資及情報:
(a)偵查、調查或起訴涉嫌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其他可訴追犯罪之人
員;
(b)依據追討不法所得刑事法律執法或採取行動; 或
(c)監督與執行遵循反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監管法令。
5.雙方主管機關交換的情資及情報,將僅供情報目的使用,且將不被使用
於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

提出情資或情報請求
6.當提出情資或情報請求,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至少將揭露:
(a)提出請求的原因;
(b)情資或情報將被使用的目的,包含是否將使用於任何民事或刑事訴
訟,或任何行政措施;
(c)被授權存取該情資或情報的執法機關,包含其他實體或人員,及提
供情資或情報予該機關的原因,包含其他實體或人員;及
(d)充足的情資讓被請求方主管機關能決定是否該請求與其國內法律、
政策及程序沒有扞格。

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所接獲情資的使用及揭露
7.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將:
(a)僅依據請求中指出的目的或本備忘錄的核准,使用被請求方主管機
關提供的情資或情報;
(b)僅依請求中指出的人予以回應,揭露所被提供的情資或情報,除非
事前取得被請求方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及
(c)不使用接收自被請求方主管機關的情資或情報供作任何行政、民事
及刑事程序作為證據使用,因該等情資僅供情報目的之用。
8.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將所獲取情資或情報提供予請求文書中所指出的委
託查詢執法機關時,將在分送情資或情報中包含警語通知,該通知應足
以讓執法機關知悉,除非事前取得被請求方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該情
資或情報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揭露。

被請求方主管機關接獲情資的使用及揭露
9.未取得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的書面同意,被請求方主管機關不得揭露請
求中的情資予第三方,或供作請求中未指出的目的使用。
10. 本備忘錄沒有任何條款禁止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將以下情資傳送予被請
求方主管機關政府的其他適宜機關:
(a)請求文書中的內容,俾取得情資或情報以回覆請求;或
(b)提出請求方主管機關及請求文書中涉嫌人或涉嫌實體等的識別身分
,俾促進被請求方主管機關政府的其他適宜機關間的協調。

被迫揭露
11. 若一方主管機關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得自另一方主管機關
之情資或情報,該受此等程序或訴訟約制之主管機關將立即通知,並
尋求另一方主管機關書面同意揭露該情資或情報。
12. 在另一方主管機關拒絕揭露第 11 條的情資或情報的狀況下,一方主
管機關將採取合理作為,確保情資或情報將不被分送予任何第三方,
或於該揭露中加諸適當限制。

保密條件及管控
13. 雙方主管機關間交換的所有情資及情報將嚴格的管控及保護,俾確保
該等情資及情報僅依授權方式使用及列為機密。
14. 交換情資及情報須依接收方主管機關之國內法律規定,對源自國內之
類似情資及情報,採取相同保密等級保護。

請求的拒絕
15. 若被請求方主管機關認為提供被請求情資或情報將妨害該國的調查或
訴訟,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得拒絕提供情資或情報。
16. 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得決定不提供情資或

情報:
(a)若請求情資或情報與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國家已啟動之基於相同作為
或不作為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犯罪構成要件相關;
(b)若提供情資或情報有侵害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國家之主權、國家安全
、國家利益或其他重要利益之虞;或
(c)若企圖將情資或情報用於請求文書中所指明以外的目的使用。

溝通
17. 各方主管機關於合乎各自國家法律下,將共同安排可接受之溝通程序
,與其法律、政策及程序一致,並為執行本備忘錄之目的彼此諮詢。
18. 另一方主管機關將及時處理情資或情報請求。
19. 雙方主管機關間將以英語溝通。

能力建構
20. 除了情資及情報交換,雙方主管機關將從事其他形式的合作。得包括
一般情資的交換,諸如:金融資料分析結果,及交換洗錢、洗錢的前
置犯罪、資助恐怖主義及其他可訴追的犯罪等相關的研習、研究、新
興趨勢暨態樣等。

留存稽核紀錄
21. 各方主管機關將留存基於本備忘錄條款所交換情資及情報的有效稽核
紀錄。雙方主管機關的行為準則
22. 為促進基於本備忘錄的情資及情報交換,雙方主管機關將不從事有違
本備忘錄的任何行為。

爭議解決
23. 雙方主管機關將盡力友好地解決源自於或與本備忘錄有關的爭端或解
釋。修正本備忘錄
24. 本備忘錄得經雙方主管機關相互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25. 對本備忘錄的任何歧異將引發雙方主管機關提出簽署新備忘錄的議案


本備忘錄的開始及終止
26. 本備忘錄自雙方主管機關簽署日生效。
27. 先前經中華民國(臺灣)金融情報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巴布亞紐幾內亞金融情報中心於 2012 年間簽署的備忘錄,將於雙
邊主管機關簽署本備忘錄之日起終止,基於先前簽署備忘錄所得情資
的保密條款,將於先前簽署備忘錄終止後仍然有效。
28. 各方主管機關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備忘錄
,該終止將於接獲另一方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生效。
29. 基於本備忘錄所接獲的情資,在本備忘錄終止後,相關的保密條款及
條件仍然有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方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於西元 2019 年 8 月 20 日在澳洲坎培拉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臺灣) 巴布亞紐幾內亞銀行
法務部調查局 金融分析及監督中心
洗錢防制處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宏錦 Mr Benny BM
Popoitai, MBE
處長 Director

在場見證情形:
DR ERIC KUMA
見證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