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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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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匈牙利國家稅關務管理局匈牙利金融情報中心關於涉及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3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匈牙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 長李宏錦與匈牙利國家稅關務管理局匈牙利金融情報中心首長 Gabor Simonka 於多哈‧卡達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匈牙利國家稅關務管理局匈牙利金融
情報中心,以下簡稱「雙方金融情報中心」,以合作及互利之精神,欲促
進關於涉嫌洗錢、相關前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案件之分析,並以分送最
終會促成各自國家權責機關調查及起訴資訊為目的。

基於該目的,依據艾格蒙聯盟相關文件,以及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
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已達成下列瞭解。

1.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合作蒐集、開發及分析有關涉嫌洗錢、相關前置犯
罪及資助恐怖主義之資訊。
2.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基於主動或依請求,自由地交換最大範圍可取得或
可獲得之資訊。
3.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代表請求方查詢,若該等查詢於國內進行,將提供
能獲得之所有資訊。尤其是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提供:
a.可直接或間接取得或獲得所有資訊,尤其包括雙方金融情報中心有權
力獲得用以進行國內分析之資訊;及
b.於國內層級,雙方金融情報中心有權力直接或間接獲得或取得之任何
其他資訊。
4.自被請求方金融情報中心取得的資訊或文件,僅供情報用途使用或予以
分送,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相關資訊或文件,未得到揭露方的事前同意
,不得分送予第三方,亦不得供行政或偵查目的使用;雙方金融情報中
心瞭解,根據本瞭解備忘錄取得的資訊,僅可使用於涉嫌洗錢、相關前
置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等案件之分析及調查。
5.為及時及有效率的執行請求,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盡力於請求中提供相
關事實面及法律面資訊,包括所分析案件之描述及與被請求方國家的潛
在連結,並亦指出任何緊急之需求。
6.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指出請求之理由、代表哪些單位提出請求,以及盡
可能指出該資訊將使用之用途。
7.雙方金融情報中心不得以下述理由拒絕提供協助:
a.認為該請求涉及財政事項;
b.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事業體及專業人員(除非所尋找之相
關資訊係於法律特權或適用法律專業秘密之情況下而持有)須保守秘
密或機密;
c.被請求方之國家正進行詢問、調查或訴訟,除非該協助會阻礙詢問、
調查或訴訟;
d.請求方之本質或地位(民事、行政、執法等)異於被請求方;
e.認為請求所指案件無相關或無可疑,或於分析階段,特定前置犯罪不
明。
8.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告知接獲請求,並將及時回應該等請求。若可能延
遲提供完整回覆,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盡力及時提供該等案件暫時或部
分之回應。
9.雙方金融情報中心所交換之資訊將僅利用於其尋求或提供之目的,該資
訊任何分送予其他機關或超過原同意之任何利用範圍,應取得受請求金
融情報中心之事前授權。
10. 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立即且以最大程度之可能對於進一步利用或分送
給予事前同意,該同意不應被拒絕,除非該等利用或分送超過提供方
金融情報中心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律規定之範疇,或可能
損害刑事調查,或與提供方金融情報中心國家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國家
之合法利益明顯不相稱,或與其國家法律基本原則不符。
11. 任何拒絕事前同意要有適當之動機,並提出解釋,雙方金融情報中心
將尋求替代方式(例如透過司法互助管道),以確保所交換之資訊可
為權責執法機關及檢察官利用。
12. 依請求且若可能,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就所提供資訊之利用及以之為
基礎的分析結果,回饋另一方金融情報中心。
13. 依本瞭解備忘錄獲得之資訊為機密,至少須依接收方國內法律規定,
對源自國內之類似資訊,採取相同保密等級保護。
14. 資訊之交換將以安全方式,並透過可信賴之管道或機制進行。基於此
目的,雙方金融情報中心應利用艾格蒙安全網路或確保其安全、可靠
及效能等級至少等同艾格蒙安全網路之其他認可網路進行。
15. 雙方金融情報中心於合乎各自國家法制下,將共同安排可接受之溝通
程序,並為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彼此諮詢。
16. 雙方金融情報中心將確保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及執行與艾格蒙聯盟規
定一致,特別是「章程」及「金融情報中心情資交換原則」,雙方金
融情報中心就本瞭解備忘錄未涵蓋之任何其他議題,將直接遵守該等
規定。
17. 雙方金融情報中心間應以英語溝通。
18. 本瞭解備忘錄將自雙方金融情報中心簽署日起生效。
19.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20. 本瞭解備忘錄可隨時終止,該終止將於一方金融情報中心接獲另一方
之書面通知後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方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
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西元 2017 年 1 月 31 日在多哈
‧卡達簽署,並以英文本作準,各方金融情報中心自行負責翻譯成其本國
語言版。


中華民國 匈牙利
法務部調查局 國家稅關務管理局
洗錢防制處 匈牙利金融情報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宏錦 Gabor Simonka
洗錢防制處 匈牙利金融情報中心
處長 首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