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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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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與多明尼加共和國警政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民國(臺 灣)警政署長陳家欽與多明尼加共和國警政署長 Ney Aldrin Bautista Almonte 中將於臺北及聖多明哥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與多明尼加共和國(以下分稱「一方」,合稱「雙方」
);

期望促進兩國執法機關之合作;

關切警政發展及防制跨國犯罪之需求;

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

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權責機關
1.1 執行本協定之權責機關為:
(1)中華民國(臺灣)內政部警政署;及
(2)多明尼加共和國內政暨警察部警政署。
1.2 雙方權責機關應本於職責及本協定各條款之規定,依據各自
國內法規致力推動交流活動及合作。
第二條 目的
雙方為發展警政合作及打擊跨國犯罪,依據本協定建立合作架構

第三條 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下列領域研究合作之可能性:
(1)人員交流互訪;
(2)以學習研究為目的之人員交流;
(3)警察專業技能之訓練計畫;
(4)工作經驗交流與技術協助;
(5)執法情資分享與交換;
(6)共同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7)執行其他雙方同意之合作事項。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為有效執行本協定,雙方應合作方式如下:
(1)公務互訪;
(2)參加警政相關大學或研究所入學甄選;
(3)邀請人員參與訓練計畫;
(4)提供執法技術之協商及刑事鑑識技術之協助;
(5)保護另一方依本協定提供之情資免於未經授權之揭露;
(6)透過情資交換、合作偵辦及協同行動等方式打擊跨國犯罪。
第五條 爭議處理
任何因詮釋或履行本協定產生之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或談判予
以友善解決。
第六條 本協定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關係
本協定不應影響兩國已簽訂之其他國際文書所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費用
執行本協定時所產生之費用,除雙方另有議定外,應由雙方各自
負擔。
第八條 語言
權責機關依據本協定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溝通工具。
第九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9.1 本協定應自雙方最後簽署日生效。
9.2 本協定將持續有效,除非任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終止本協定。
9.3 本協定得經雙方相互協商修正之。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簽署一式二份,三種文本同一作準。若本
協定文義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臺灣)代表 多明尼加共和國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家欽 Ney Aldrin Bautista
Almonte 中將

警政署長 警政署長

日期:2017 年 12 月 20 日 日期:2018 年 01 月 09 日
臺北 聖多明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