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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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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耿西邊境局金融調查中心金融情資服務處關於涉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資訊與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屬耿西島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 馮素華與耿西邊境局金融調查中心金融情資服務處金融調查中心首長於 巴貝多橋鎮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耿西邊境局金融調查中心金融情資服
務處,以下簡稱為「參與雙方」,欲以合作及互利之精神,於互惠基礎上
,並在各自立法架構下,促進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及相關犯罪活動之資訊
交換。

為此,參與雙方已達成下列瞭解:

1.合作範圍:
(a)參與雙方於互惠基礎上,主動或依請求,將合作提供彼此最廣泛可
能程度可協助調查及起訴涉嫌從事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及相關犯罪
活動之資訊及情資。
(b)參與雙方之資訊合作及交換將依國內法律系統及本瞭解備忘錄(以
下簡稱:備忘錄)進行。在製作本備忘錄前,參與雙方將提供彼此
規範資訊合作及交換與該資訊之利用及後續揭露之相關國內法律摘
要。
2.請求金融情資:
(a)每一請求應附:
(i)請求理由,
(ii)已知相關事實之簡要說明,
(iii)所有可得已知資料;
(iv)關於所涉嫌之犯罪、指控,以及調查階段之資訊,
(v)將如何使用所尋找之資訊,包括讓請求方國內執法單位或其他公
務機關取得資訊,以及提供該單位或機關資訊之理由。
(b)必要時,被請求方得要求請求方提供其他資訊,以合乎請求或加速
執行承諾。
(c)所有資訊、情報、拒絕、中止等之請求,須以書面為之。
3.利用資訊
(a)參與雙方無提供方明確事前同意,所提供之資訊不可用於本備忘錄
所述,或於請求中提出並經資訊提供方接受以外之目的。
(b)無論係主動或回應依本備忘錄所作請求所提供之資訊應限制使用,
未獲提供方明確事前同意下,接受方:
(i)得僅利用該等資訊於請求中所陳述之犯罪情事(於請求資訊之情
形),並僅以情資目的使用(包括偵查線索、集中調查資源或降
低該犯罪之後果);及
(ii)不將該等資訊於任何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c)除了第 3 條第(d) 項另有規定以外,未經提供方明確事前同意
,接受資訊方不應揭露資訊予任一第三方(除非於請求資訊中載明
)。
(d)若一參與方因法律程序或訴訟,須揭露其自另一參與方接受之資訊
,該程序或訴訟之參與方將立即知會另一參與方,並尋求另一參與
方明確同意揭露資訊,若未獲同意,將採取合理作為,以確保該資
訊不提供第三方,或應於揭露中加諸適當之限制。
(e)提供方得合理詢問所提供資訊之利用情形,接受方應於可行情形下
提供回饋。當接受方無法獲得此資訊,應回覆說明無法提供所要求
之回饋的原因。
4.保密:
(a)所交換之資訊為機密。參與雙方所有交換之資訊須受到嚴格之控制
及保全,以確保資訊僅以符合國家於隱私及資料保護規定之授權方
式利用。於最低標準,所交換之資訊須受到接收方對源自國內所得
類似資訊之相同保密規定保護。
(b)儘管本備忘錄終止,本備忘錄關於保密之承諾應持續拘束參與雙方

5.能力建構
除金融情資交換外,參與雙方得於其他面向進行合作,得包括一般資訊
之交換、關於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及其他與洗錢相關犯罪活動之案件工
作會議,其中含括金融資訊之分析、當前研究資訊,新型及新興洗錢趨
勢及態樣之交換。
6.拒絕
若協助有悖於國內法律系統或有損主權、安全、國家利益或國際協定,
得拒絕該請求,並應知會請求方拒絕之原因。
7.請求之語言
參與雙方以英語溝通。
8.提供資訊之維護及稽查紀錄
任一參與方將確保依本備忘錄提供之資訊,受有效之稽核。不論資訊係
以何方式提供,應確保資訊安全儲存,任何人無正當需求不可取得。當
資訊不再具價值時,須充分考量敏感度,做適當的處置。
9.溝通
任一參與方於合乎各自國家法制下,將聯合安排可接受之溝通程序,並
基於執行本備忘錄之目的彼此諮詢。
10. 爭議解決:
(a)參與雙方應以公開、透明及諮詢之精神達成本備忘錄目的。
(b)遇於本備忘錄發生意見分歧、矛盾或爭議之情形時,參與雙方於可
能情形下,應盡力友善地透過對話及會商解決該爭議。
(c)儘管有上述程序,但不應踰越第 11 條第(b) 項及第(c) 項所
列情況。
11. 生效日、修正、終止
(a)本備忘錄自參與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永久有效。
(b)本備忘錄得於參與雙方同意下,隨時以書面修正。
(c)任一參與方得隨時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參與方終止本備忘錄


為此,參與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公元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巴貝多橋
鎮(Bridgetown, Barbados)簽署,並以英文本作準,各參與方自行負責
翻譯成其他語言。


代表中華民國法務部 代表耿西邊境局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金融調查中心
金融情資服務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馮素華 Phil Hunkin
洗錢防制處處長 金融調查中心首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