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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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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加拿大金融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關於涉及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之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代理處 長馮素華與加拿大金融資訊及報告分析中心處長 Gerald Cossette 秘 魯利馬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加拿大金融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以
下簡稱「雙方主管機關」,

期望基於合作及共同利益之精神,並於各自國家法制架構內,促進資訊交
換,以支援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之調查或追訴。

為最大可能程度的增進前述資訊交換,

爰達成下列瞭解:

目標
1.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之目標在於建立一個架構,使雙
方主管機關在各自國家法律允許的最大程度下,相互提供有合理理由認
為與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的調查或起訴攸關之資訊。
資訊交換
2.於自身國家法律授權之程度,且符合自身政策及程序下,各主管機關將
主動或依另一方請求,提供任何可能攸關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調查或起
訴之可得資訊。雙方主管機關瞭解一方提供之資訊僅可用於有關洗錢或
資助恐怖分子調查或起訴之目的。
請求正當性
3.請求方主管機關將盡可能提供證明資訊請求為正當之基本事實的簡短聲
明。
資訊揭露
4(a). 除了4(b)另有規定以外,接受方主管機關於提供方主管機關未
事先明確同意之前,不得揭露(包括於行政、起訴或司法訴訟程
序中揭露)資訊(除非於資訊請求中提出)。
4(b). 若一主管機關依法律程序或在訴訟中必須揭露得自另一方主管機
關之資訊,該受此等程序或訴訟約制之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並
尋求另一方主管機關明確同意揭露該訊息,且若於無法取得同意
時,將採取合理作為,確保資訊不被分送予第三方或應於揭露中
加諸合宜之限制。
請求所涵括之資訊利用及揭露
5(a). 雙方主管機關瞭解請求所涵括之資訊僅可用於有關洗錢或資助恐
怖分子調查或起訴之目的。
5(b). 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在無請求方主管機關事先明確同意前,不可以
任何理由揭露請求所涵括之資訊,除非為取得資訊以回應請求而
為之揭露。
通知
6.若被請求方主管機關決定不回應請求,應通知請求方主管機關該決定。
溝通程序
7(a). 在符合各自國家法律下,雙方主管機關將共同安排可接受之溝通
程序,並為執行本備忘錄之目的彼此諮詢。
7(b). 雙方主管機關應以英語溝通。
保密
8.雙方主管機關瞭解:
(i)所有雙方交換之資訊將受嚴格控制及保全,以確保資訊僅以被授權
之方式使用,並以機密視之。
(ii)所交換之資訊將受到接收方主管機關依國家法律對源自國內所得類
似資訊之相同保密等級保護。
進一步合作
9.雙方主管機關將討論其他在防制、偵測及阻絕洗錢與資助恐怖分子之合
作方式。
修正
10. 雙方主管機關依各自內部程序,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以書面修正本備忘
錄。生效日
11. 本備忘錄自雙方主管機關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
終止
12. 任一主管機關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主管機關終止本備忘錄,本備
忘錄中資訊保密相關的條款,對於在本備忘錄終止之前所收到的資訊
,在備忘錄終止之後依然有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中文、法文及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每一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法務部 加拿大金融資訊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及報告分析中心


於秘魯利馬 於秘魯利馬

於 2014 年 6 月 5 日 於 20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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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素華 Gerald Cossette
代理處長 處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