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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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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英屬維京群島金融調查局關於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汪忠 一與英屬維京群島金融調查局局長 Errol George 於匈牙利布達佩斯簽 署;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生效

 
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英屬維京群島金融調查局(以下簡稱「雙
方主管機關」),基於合作及共同利益之精神,並於各自國內法制架構內
,促進支持洗錢、資助恐怖分子之情資交換以利其調查與追訴。

為達此目的,雙方主管機關為促進最大程度可能之資訊交換,爰達成下列
瞭解:

1.雙方主管機關將合作彙整、發展、分析所擁有關於疑似涉及洗錢及資助
恐怖分子或與洗錢或資助恐怖分子有連結的犯罪活動之金融交易資訊。
為此,雙方主管機關將主動或依請求交換可能攸關雙方主管機關調查涉
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涉案之個人或公司之金融交易資訊。任何資訊
之請求,應以書面簡述基本事實。
2.未經提供方主管機關事先同意,另一方主管機關所取得之資訊或文件不
得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亦不得用於行政、追訴及審判之目的。依本瞭解
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僅得用於支持關於洗錢、
資助恐怖分子與相關犯罪之調查。
3.未經提供方主管機關事先同意,雙方主管機關不得將取自另一方主管機
關之任何資訊或文件於本備忘錄規範目的之外作運用或揭露。
4.依本備忘錄所得資訊應列為機密,至少應依接受方主管機關國內法律規
定,視同源自國內類似資訊的相同機密等級予以保護。即使本備忘錄終
止後,本條款仍繼續適用。
5.雙方主管機關應在符合各自領域法令情形下,共同安排雙方均可接受之
溝通程序,並以執行本備忘錄之目的相互諮詢。
6.雙方主管機關間之溝通應以英文為之。
7.若請求協助案件有關之相同事實已啟動司法程序,則雙方主管機關無義
務提供協助。
8.本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隨時以書面方式修正之。
9.本備忘錄得隨時終止,其終止於另一方主管機關接獲終止之書面通知時
生效。
10. 本備忘錄自雙方主管機關簽署之日起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於公元 2014 年 2 月 18 日在匈牙利布
達佩斯簽署,並以英文本作準,各方主管機關自行負責翻譯成其本國語言
版本。


簽署人 簽署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汪忠一 Errol George

處長 局長
臺灣法務部調查局 英屬維京群島
洗錢防制處 金融調查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