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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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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內政部關於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調查局 局長王福林與沙烏地阿拉伯金融調查中心(SAFIU) 總督導 FAHAD A ALMAGHLOOTH 臺灣新北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由沙烏地阿拉伯金融調查中心所代表
之內政部,以下簡稱“雙方主管機關”,彼此基於互助及共同利益之意願
,以促進調查與追訴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及與兩者有關的犯罪活動,爰達
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目的
雙方主管機關應合作彙整、發展與分析疑似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
主義有關的金融交易資訊。為此,雙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或依請求
,交換任何與相關調查、個人或實體有關的資訊。本資訊之請求
應附相關書面理由。
第二條:資訊的使用
1.未經該資訊提供方事先同意,雙方主管機關交換的資訊或文件
不可提供予任何第三方,亦不得用於行政、追訴及審判之目的
。根據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本備忘錄)雙方主管機關交
換之資訊,僅在源於雙方國家法律規定,特別與洗錢及資助恐
怖主義有關之特定犯罪活動下,方能作為司法目的使用。如果
有任何相關法律修正,雙方主管機關應對該法律之前置犯罪進
行更新。
2.未經該資訊提供方事先同意,任一方主管機關不得將取得之任
何資訊運用於本備忘錄規範外之目的。
第三條:機密性
依本備忘錄取得的資訊應列為機密,並應依接受方國內法律規定
視同源自國內的類似資訊,予以相同等級的保護。
第四條:程序
1.雙方主管機關應在符合各自國內相關法令情形下,共同合作與
相互諮商,安排執行本備忘錄的溝通程序。
2.溝通應以英文為之。資訊的請求以書面透過艾格蒙安全網路、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五條:拒絕
1.若有違反國內法律體系、國際協定或國家安全之虞,該請求協
助可以被拒絕。雙方主管機關應該被告知拒絕的理由。
2.若請求協助案件之資訊已進入司法程序,則雙方主管機關均無
義務提供協助。
第六條:生效日期、修正與終止
1.本備忘錄於雙方主管機關簽署日起生效。
2.本備忘錄得於雙方主管機關同意,並經雙方國家相關程序後,
隨時修正。
3.本備忘錄得隨時終止,並於任何一方主管機關接到另一方主管
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生效。本備忘錄終止後,本備忘錄處理資訊
之保密條款,對於本備忘錄終止之前取得之資訊仍然有效。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於公元 2013 年 6 月 4 日在臺灣新北市,以中文、阿拉伯文
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同一作準。如本備忘錄文義有歧異時,以
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 沙烏地阿拉伯
法務部調查局洗 金融調查中心
錢防制處 (SAFIU)

王福林 FAHAD A
調查局局長 ALMAGHLOOTH
總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