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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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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亞美尼亞中央銀行金融監測中心「關於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相關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亞美尼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處長張治 平與亞美尼亞共和國中央銀行金融監測中心處長 Daniel Azatyan 於亞 美尼亞葉里溫簽署;並自一百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亞美尼亞共和國中央銀行金融監測中
心(以下簡稱雙方主管機關),基於合作信念及共同利益,在各自國家法
律架構信念下,為支持調查與起訴涉嫌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及與洗錢及資
助恐怖主義有關犯罪活動之人、犯罪收益與交易。
本此目的,雙方達成下列瞭解:

1.情資交換
雙方主管機關基於互惠原則,將合作蒐集、發展與分析各自所有涉嫌與
洗錢、資助恐怖分子或與洗錢及資助恐怖分子有關的犯罪活動的金融交
易情資。本此目的,雙方主管機關將主動或依請求交換可能與雙方主管
機關調查有關涉及洗錢、資助恐怖分子及相關個人或公司之情資。任何
情資請求,應以書面簡述基本事實。
2.情資揭露
(a)根據 2(b) 在未獲得情資揭露主管機關同意前,各自雙方主管機
關不得將情資分送給第三者,也不得作為行政、起訴或審判目的使
用。應該明白根據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獲得的情資,
當與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及雙方主管機關國家立法規定之其它犯罪
活動有關時,始能作為司法目的使用。
(b)如果一方主管機關依據法律程序或訴訟程序必須揭露從他方主管機
關收到的情資,應該立刻通知並取得他方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揭
露,如果無法取得同意,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情資不被分送
到任何第三方,或對情資的揭露採取適當的限制。
(c)如果違反保密規定,受害主管機關有權採取艾格蒙聯盟的標準流程
解決爭端。
3.保密性
經由本備忘錄所取得的情資具機密性,應該依官方的保密規定進行保密
,並且請求方所獲得的情資應該至少如同保護國內類似情資一樣保密。
倘本備忘錄終止後,本條款仍將繼續有效。
4.通訊程序
雙方主管機關在符合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序下,應該共同安排可接受的通
訊程序,並彼此協商履行本備忘錄。
5.通訊官方用語
雙方主管機關的通訊應該以英文進行,情資請求應以書面方式透過艾格
蒙安全網路提出,如果遇到緊急或技術問題則以傳真方式進行。
6.拒絕提供情資
被請求方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無義務提供情資:
(a)當該等情資之提供可能危害被請求方主管機關的國家主權、國家安
全、國家利益或其它主要利益時。
(b)主管機關認為提供被請求情資,將不當危害該國調查或訴訟程序進
行時。
7.通知
如果被請求主管機關認為該請求無法回應,被請求主管機關應該以書面
通知請求主管機關。
8.修正
本備忘錄在雙方書面同意下可以隨時修正,該修正內容應單獨列為附約
,成為本備忘錄的一部分。
9.終止
本備忘錄可以隨時終止,在另一方主管機關接獲終止之書面通知後生效

10. 生效日期
本備忘錄自雙方主管機關簽署日起生效。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二份於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亞美尼亞葉里溫
簽署。(英文本為雙方同意作準約本,各主管機關可自行翻譯成本國語言
版本。)

張治平 Daniel
處長 Azatyan
處長
中華民國法務 亞美尼亞共
部調查局洗錢 和國中央銀
防制處 行金融監測
中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