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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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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打擊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學品非法交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HSIN-HSING WU, Ph.D. 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代表處 ANTONIO I. BASILIO 於臺北 簽署;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與駐臺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MECO),以下稱為「締約雙方」;

認知到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學品之非法交易嚴重威脅人類健康、安全
與福祉,亦嚴重危害社會之經濟、文化及政治根基;
鑒於全球非法藥品之製造與走私規模擴大,問題日益加劇;
認知到合作打擊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學品之非法交易之重要性;
瞭解雙方積極合作互蒙其利;
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目標與範圍
雙方應推廣並鼓勵多元合作模式,以有效防制非法生產、運銷、交易與濫
用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藥物,以及可能用於非法製造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
藥物之先驅性毒品原料與主要化學品。

第二條
合作模式
雙方透過各自指定機構,應依締約雙方現行法規,於下列各領域通力合作
,尤其是:
a.就可疑非法麻醉藥品交易與影響精神藥物,或非法製造先驅性毒品原料
與主要化學品,彼此交換資訊;
b.就非法運送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物或非法製造先驅性毒品原料與主要
化學品的隱匿手段以及偵查方法,彼此交換資訊;
c.就雙方境內犯罪組織非法運送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物或非法製造先驅
性毒品原料與主要化學品之尋常途徑,彼此交換資訊;
d.就新類型的毒品交換資訊;
e.安排會議就研究、偵查及管制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物或非法製造先驅
性毒品原料與主要化學品,彼此交流經驗;
f.安排討論會、研討會及正式會議,針對毒品成癮、戒除毒癮以及反毒行
動與麻醉、影響精神藥物非法流入及非法製造先驅性毒品原料及主要化
學品等,彼此交流經驗;
g.針對如何辨識非法流入之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物,或非法製造先驅性
毒品原料與主要化學品之來源,彼此交流經驗以及防制此類非法活動之
執法資訊;
h.針對禁止非法販售及濫用麻藥品與影響精神藥物之立法與實務,彼此交
換資訊;
i.其他締約雙方同意之行動。

第三條
資訊機密性
依據本瞭解備忘錄所取得之所有資訊與文件,皆應列為機密。

第四條
費用
請求方應負擔其代表人員之所有國際差旅及食宿費用。
被請求方應配合要求,提供請求方所有必須之協助。

第五條
協議之執行
締約雙方之緝毒機關應:
a.處理源自本瞭解備忘錄事項時,應直接互相溝通;
b.經協商後,應發布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要之行政指令;
c.雙方共同致力解決因解釋或實施本瞭解備忘錄而產生之問題。
無法解決之爭端應提交雙方處理。

第六條
生效日期;修正;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於雙方簽署後生效。
雙方得隨時以書面方式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任一方得於 30 天前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 4 份,2007 年 1 月 23 日訂於臺北


HSIN-HSING WU, Ph.D. ANTONIO I. BASILIO
代表 代表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見證人

葉盛茂 DIONISIO R. SANTIAGO
局長 署長
法務部調查局(MJIB) 菲律賓緝毒署(PDEA)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