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領
務局張小月代表與澳洲辦事處代表澳洲護照局馬克文代表於坎培拉簽署
;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係包含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與澳洲辦事處(以下簡稱「參與雙方」)在建立無效旅行文件資料交
換合作架構之瞭解內容。參與雙方在平等互惠之基礎上進行合作。
參與雙方
鑒於非法移民、國際恐怖主義及其他重大跨國犯罪行為對國境及運輸安全
維護造成急迫性問題,爰有必要在國境保護、移民、護照及領務機構間建
立合作關係;
為期加強管制非法入境,同時使合法之觀光客、學生、商旅人士進出參與
雙方之國境更加便利;
咸認各機構相互取得、提供及使用相關資訊為提升國境保護之方式之一;
鑒於為使行動迅速妥適,國境保護、移民及護照機構須相互取得可靠資訊
以辨別無效之護照;
復鑒於參與雙方互相提供上述資訊將有助防杜非法入境;
復鑒於本備忘錄旨在資料之取得、提供與使用,以辨別無效之旅行文件;
復鑒於本備忘錄之設計與執行並不妨礙參與雙方權責機構決定是否核予入
境各該領土之許可;
爰達成瞭解如下:
一、目的
本備忘錄旨為參與雙方相互取得遺失、失竊或無效之旅行文件資訊,
以防制該類文件遭冒用。
二、定義
無效的旅行文件係指已登錄經報遺失、失竊或根據發照方國內法令之
任何(包含空白)無效旅行文件。
三、執行機構
本備忘錄將由下列機構代表執行:
(一)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領事事務局為執行機構。
(二)澳洲辦事處代表澳洲護照局為執行機構。
四、計畫條款
(一)將以雙方同意之電子形式即時交換經報遺失、遭竊或無效之旅行文
件資料;
(二)提供方提供之資訊至少將包含護照資料庫所儲存之以下資料事項:
旅行文件號碼、文件種類、發照機關及通報機關等資料。倘經雙方
同意未來可增加其他資料。
(三)資料將每日(工作日)傳送。
(四)兩方願隨時維持協助確認護照有效性之能力,以利續處。
(五)倘持照人所持旅行文件經查與所獲提供之資料不符,參與方將進一
步評估以決定該持照人是否獲准核發簽證、旅遊或准予入境。在未
聯繫發照機關釐清護照狀態前,參與方不得逕行作為。
五、技術規格
(一)將以雙方同意之電子格式相互提供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資料。
(二)提供方確保依第四條所設各制定之規格提供準確、相關、即時及完
整之資料。
六、使用條件
(一)提供予接受方之資料僅作下列官方用途:
1.有助判斷旅行文件之持有人是否符合合法入境之法律要件、是否
得繼續停留於參與方之領土;或其他為判斷持照人之公民身分、
移民案件或國境管理之情形;
2.為預防、偵查、阻止、調查、起訴或懲罰持有無效旅行文件者所
進行之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護照犯罪、恐怖活動、或走私管
制品、人口或非法武器);或
3.為協助扣留無效旅行證件。
(二)除非獲得提供方書面授權,接受方僅得為達成本條第一項所載目的
與其領土內之其他機構分享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兩方允許接受
機構取得必要資料。
(三)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接受方將以書面通知提供方。
(四)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接受方在未獲提供方同意前不得逕扣留
無效護照;
七、安全/資訊保護
接受方將依本條各項規定保護取得之資訊:
(一)資訊完整性:經本備忘錄提供及取得之資訊須為準確、完整且即時
以符合本備忘錄之宗旨。
1.未經提供方授權,接受方不得修改任何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
2.任一方知悉經本備忘錄提供或取得之資訊有誤,須以書面通知另
一方並提供正確資訊,接受方將採取行動確保銷毀或更正錯誤資
訊。
(二)權限管控:參與雙方採取安全措施(包含電子安全防護)以管控經
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僅得作必要利用。安全措施得對有權限取得資
訊之人員進行人別稽查。
(三)資料散布之管控:接受方保證,未經授權不散布經本備忘錄取得之
資訊。
(四)避免不當使用:接受方之員工、單位或任何第三方不當使用、未獲
授權修改、刪除、存取或散布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接受方應依
其行政法、民法或刑法採取適當之處置。於本項情形,接收方應以
書面通知提供方。
(五)倘接收方知悉任何不當意圖,不論係藉由賄賂、脅迫或其他方式欲
取得、使用、修改、刪除或散布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接受方應
立即書面通知提供方之聯絡窗口。
(六)檔案儲存:接受方應將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隨時儲存於安全之電
子儲存系統。
(七)資料保留:為實現本備忘錄第四條第一項所載目的及符合參與方之
國內法,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僅依必要期限進行保留。
(八)經本備忘錄第四條第一項取得之資訊,兩方需稽核該等資訊之保留
期限及銷毀時程,並在另一方請求下提供稽核紀錄。
(九)倘參與雙方停止合作並終止本備忘錄,除另為書面安排,參與雙方
須依各自法令規定銷毀所有取得之資訊。
(十)授權使用者之人員訓練。為保護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雙方確保
僅有經訓練之人員方有權使用。
(十一)倘一方無法妥適保護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在依本備忘錄第十
條達成解決方案前,將暫緩資訊之提供。
(十二)必要時,兩方得相互提出要求,確認經本備忘錄取得之資訊確經
妥適保護。
八、隱私權問題及抱怨
(一)為因應公眾對本備忘錄取得之資料提出隱私權問題或關切,雙方應
設有回應公眾詢問之機制。雙方應合法並適當地將公眾反映之隱私
權問題或關切傳達給雙方指定之聯繫窗口。
(二)參與方接獲隱私權有關的問題或關切後,應依提供方之適用法規,
即刻處理並回應。
九、聯繫窗口
雙方應指定一或多名適當層級之聯絡官,並相互提供聯絡資訊。
十、諮商
依本瞭解備忘錄執行過程倘遇任何議題,參與雙方應透過聯絡官相互
諮商即刻解決。
十一、修正
(一)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提出本備忘錄之修正案。
(二)本備忘錄之修正僅得以參與雙方書面同意為之。
十二、本備忘錄地位
本備忘錄不妨礙任一方遵循可適用之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國內
法及相關之實踐。
十三、生效與終止
本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直至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之。
在坎培拉於 2014 年 6 月 19 日 在坎培拉於 2014 年 6 月 19 日
以英文簽署。 以英文簽署。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 澳洲辦事處代表
文化辦事處代表 澳洲護照局
領務局
張小月代表 馬克文代表
張小月 馬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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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 年 6 月 19 日見證 於 2014 年 6 月 19 日見證
卓士昭 Gillian 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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