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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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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其頓共和國間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協議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馬其頓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程建人與馬其頓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狄米托夫於台北簽換;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生效

 
馬其頓共和國外交部長狄米托夫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程建人照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部長閣下:
關於昨日雙邊諮商結論,茲向 閣下建議下列事項:
一 凡持有效之中華民國及馬其頓共和國外交及公務護照者得免簽證入境
對方國家停留九十天。
二 前述人士入境停留須遵守兩國相關法令之規範。
三 任一方循外交管道立即通知他方後,得全部或部分中止執行本協定。
四 任一方得循外交管道通知他方廢止本協定,並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後終
止適用。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馬其頓共和國外交部長狄米托夫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 程建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程建人致馬其頓共和國外交部長狄米托夫照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昨日雙邊諮商結論,茲向 閣下建議下列事項:
一 凡持有效之中華民國及馬其頓共和國外交及公務護照者得免簽證入境
對方國家停留九十天。
二 前述人士入境停留須遵守兩國相關法令之規範。
三 任一方循外交管道立即通知他方後,得全部或部分中止執行本協定。
四 任一方得循外交管道通知他方廢止本協定,並於通知送達三十日後終
止適用。
茲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其頓共
和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於 閣下復照送達七日後生效。
本人順向
茲特建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馬其頓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
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於 閣下復照送達七日後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長茲特奉告
貴部長:馬其頓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開建議,並同意雙方換文構成貴我兩國
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程建人閣下

馬其頓共和國外交部長 狄米托夫
二○○○年三月一日

馬其頓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致中華民國外交部節略中譯文
馬其頓共和國大使館茲向中華民國外交部致意,並隨略轉致本國外交部長
狄米托夫閣下敬復貴國外交部程建人閣下之照會,聲述馬其頓政府同意兩
國部長之換文即構成貴我兩國間對持有效外交及公務護照人士互相豁免簽
證之一項協定。
依據上開照會所述:自二○○○年三月十日起,凡持有效之貴我兩國外交
及公務護照者得免簽證入境對方國家停留九十天。
馬其頓共和國大使館順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三月三日於臺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