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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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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荷外交官領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9 年 05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9 年 05 月 0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荷蘭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二月六日、四月五日、四月十六日及五月一日中華民國 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荷蘭王國駐中華嚴大使館代辦傅思德簽換;並於十 九年五月一日生效;三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本免稅辦法換文因中荷斷絕 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為照會事:准
貴部去年八月六日照送財政部訂定駐在本國外交官領事官用品免稅
辦法,業經轉送本國政府查閱。茲奉本國政府函送駐在本國外交官
及領事官等用品免稅辦法,按照此項辦法:
(甲) 以下各官員等並其直系家屬之自用物品,不論何時,准免各稅:
(一) 駐在荷蘭之公使或代辦;
(二) 在中國公使館辦事之各外交官員等;
(三) 在中國公使館辦事之非荷蘭書記官等。
(乙) 以下各官員等並其直系家屬之自用物品,於該官員等初到任之時
,准免各稅:
駐在荷蘭非係荷藉之中國領事官員等。
(丙) 中國政府送到駐荷蘭中國公使館及領事館等官用物品,准免各稅

查荷蘭此項免稅辦法,較中國免稅辦法優厚,因按照荷蘭辦法,駐
荷中國公使館辦事之各官員等,不論何時均享受免稅權利。惟依照
荷蘭法律,此項辦法應根據互惠之原則,且中國辦法第一條「丁」
款說明 (各國對於本國駐外大使、公使、代辦、以及使館館員、領
事、商務委員等所帶之官用自用物品,如定有限制免稅,或自由進
口之各項規定與本標準有差別者,其駐在本國之外交官領事官等之
官用自用品,應查照各該國辦法,予以同樣之待遇。) 等因;茲本
國政府因欲斟酌對於駐荷蘭中國外交官及領事官等現行優待辦法,
可否維持,及為關於此事施行互惠主義起見,令本代辦詢問中國政
府對於駐華荷蘭外交官及領事官等,是否願予以駐荷蘭中國外交官
及領事官等所享免稅之完全同等權利。相應照會
貴部,並希見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西曆一九三○年二月六日
(二) 外交部致荷代使傅思德照會 (十九年四月五日)
逕啟者:准
貴代使來會:「開送駐在荷蘭外交官及領事官等用品免稅辦法,詢
問中國政府是否願予以完全同等之免稅權利」等因;查我國政府所
訂免稅標準「丁」條,本有查照各國辦法予以同樣待遇之規定,現
貴國對於我國公使館辦事之各官員等,概不論何時得享受免稅權利
,我國政府自可按照相互主義,對於
貴國駐華外交官予以同等之權利。惟
貴國免稅辦法「乙」條所開:「駐荷中國領事官員自用物品初到任
時,准免各稅。」等語;較之我國免稅標準「丙」條之兼及回國時
者,略有差別。未審荷蘭出口貨物,是否本不收稅,如確不收稅,
則我國對於荷蘭駐華領事官員等攜帶回國之自用物品,自應仍予免
稅,以昭平允,如荷蘭出口仍係收稅,則駐華荷蘭領事官員等自用
物品之免稅待遇,亦應以初到任時為限。相應函請
貴代使查照見復,以憑換文協定可也。順頌日祉
(三) 荷代使傅思德復外交部照會 (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逕啟者:准
貴部本月五日函開:「貴國對於我國公使館辦事之各官員等,既不
論何時得享受免稅權利,我國政府自可按照相互主義,對於貴國駐
華外交官予以同等之權利等因,並詢及駐荷中國領事官員等自用物
品於回國時,是否免稅」云云;查在荷蘭出口貨物,本不收稅,所
以駐荷中國領事官員等攜帶回國之自用物品,自然免稅。因此之故
,特請
貴部見復,中國所予駐華荷蘭外交官領事官等免稅權利,是否與本
代辦本年二月六日照內所開荷蘭免稅條例一二三各條完全相符,再
荷蘭駐華領事官員等與直系家屬攜帶回國之自用物品,是否免稅?
以上各節,如承照准,即希確實示復,以便轉達本國政府,即可根
據來信,維持在荷蘭現行對於中國外交官員領事官等免稅權利。相
應函達,并希回示為荷。順頌
日祉

傅思德 (代) 四月十六日
(四) 王部長復荷代使傅思德照會 (十九年五月一日)
為照復事:准
貴代使二月六日照稱:「奉本國政府函送駐在本國外交官及領事官
用品免稅辦法:
(甲) 以下各官員等並其直系家屬之自用物品,不論何時,准免各稅:
(一) 駐在荷蘭之公使或代辦;
(二) 在中國公使館辦事之各外交官員等;
(三) 在中國公使館辦事之非荷蘭書記官等。
(乙) 以下各官員等並其直系家屬之自用物品,於該官員等初到任之時
,准免各稅:駐在荷蘭非係荷藉之中國事官員等。
(丙) 中國政府送到駐荷蘭中國公使館及領事館等官用物品,准免各稅

此項辦法,應根據互惠之原則,中國政府對於駐華荷蘭外交官及領
事官等,是否願予以駐荷蘭中國外交官及領事官等所享免稅之完全
同等權利」等因;查本國政府,所訂此種免稅標準「丁」條,本有
查照各該國辦法,予以同樣待遇之規定。我國駐荷外交官及領事官
等所得待遇,既係按照荷蘭免稅條例 (甲) (乙) (丙) 三條辦理
,則對於
貴國駐華之外交官及領事官等,自當予以同等之權利。又准
來函聲明:「荷蘭出口貨物,本不收稅,所以駐荷中國領事官員等
攜帶回國之自用物品,自然免稅。」等因;與我國免稅標準「丙」
條所載:「領事官等回國時所帶之自用品,亦准免稅,」等語;亦
相符合。以上各項辦法,本國政府,均願贊同,相應照復
貴代使查照,轉達
貴國政府為荷。須至照會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