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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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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墨關於墨國放棄在華領事裁判權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8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8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墨西哥
沿革:
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全權大 使李錦綸與墨西哥外交部代理部長艾斯加大簽換;並於十八年十一月十 二日生效

 
為照會事,案查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公使照會暨同年七月二十二日
貴部長照會關於中國決心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事,雙方同意在華墨
人所享受之領事裁判權係根據於一八九九年中墨商約,該約既已於
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滿失效,則在華墨人今後不復享有領事
裁判權。本國政府對此種友好同情之表示,至深感荷。
茲當中國一本平等相互之原則與各友邦重修睦誼之際,墨西哥向來
主張各國應有制定法律管轄其境內人民之主權。中國政府用是照請
墨西哥政府正式宣告墨西哥今後不復在華要求領事裁判權,此項友
好同情之宣言贊助中國恢復其獨立自主國家所應有之法權,及時發
表,最為切當而有利於中國也。
茲特為
貴部長聲明者,在中墨新約尚未議訂之前,所有在華墨人之生命財
產中國政府當依照中國法律予以充分之保護,與其他友邦僑民一律
待遇,決不加以歧視,並深望
貴部長保證今後墨政府亦仍以相同之待遇保護留墨華僑,不加歧視
,以敦睦誼,相應照請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墨西哥代理外交部長

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全權公使
李錦綸 (簽字)
(二) 墨西哥外交部覆中國駐墨公使館照會 (譯文)
(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為照復事,案查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貴公使照會述及關於中國決心
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事,墨西哥政府曾經深表同情,中國政府至深
感荷,以及在華墨人自一八九九年條約期滿失效後之地位,並稱茲
當中國一本平等相互之原則與各友邦重修睦誼之際,墨西哥向來主
張各國應有制定法律管轄其境內人民之主權,中國政府用是照請墨
西哥政府正式宣告墨西哥今後不復在華要求領事裁判權,茲特為貴
部來聲明者,在中墨新約尚未議訂之前所有在華墨人之生命財產,
中國政府當依照中國法律予以充分之保護,與其他友邦僑民一律待
遇,決不加以歧視。末復希望保證今後墨政府繼續以相同之待遇,
保護留墨華僑,不加歧視等由;准此,查 貴國恢復法權運動,其
主張之正當,自有其充分之理,亟應詳日考慮。本國政府本其素來
之主張及墨西哥民族之思想,以極同情之態度,加以考慮之結果,
以為任何國家應有獨立自主之全權。此種各民族合理之要求,實不
能不予以承認也。
本國政府對於中墨關使殊為明瞭,墨國在華公私方面均無直接利權
,乃華僑之留墨者,則為數甚眾。雖兩國同位於太平洋,將來彼此
或有隨展商務及其他事業之可能,然就現狀觀之,實無任何政治作
用足使本國政府取直接行動贊助中國取得完全自主之國際地位,今
基於法律正誼最高點之觀念,乃不得不予以同情之贊助焉。
茲可欣然為
貴公使告者,本部長奉本國大總統訓令,墨國政府今後對中國制定
法律治理境內人民之主權,決不加以非議或要求在華領事裁判權。
本國既繼續予在墨華僑享受一般人民同等之保護,用是接受中國政
府之宣言,深信其能履行其義務,依照中國法律充分保護在華墨人
之生命財產,與其他外僑平等待遇,不加歧視,實紉睦誼,相應照
復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中華民國駐墨西哥特命全權公使李

代理外交部長
艾斯加大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