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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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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日外交官領事官等用品相互免稅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25 年 11 月 1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30 年 12 月 0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表與日本帝國駐中華 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川越簽換;並於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三十年 十二月九日,本協定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一) 張部長致日大使川越照會
(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逕啟者:關於中日兩國訂立外交官領事官相互免稅辦法一事,前曾
迭准。
貴大使館與本部交換意見在案。茲根據相互主義之原則,擬就中日
外交官領事官用品相互免稅辦法六款如左:
一 本辦法內關於各項免稅優遇給予之規定,完全根據相互主義之
原則辦理。
二 大使及與此同等之使節之自用物品及大使館公用物品,應予免
稅。
三 大使館館員之自用物品及領事館之公用物品應予免稅。
前項所稱大使館館員,在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館,為大使館參
事、秘書、隨員、商務參事、商務秘書、陸海軍武官、助理武
官。在日本駐中華民國大使館,為大使館參事官、書記官、外
交官補、商務參事官、商務書記官、通譯官、電信官、理事官
、陸海軍武官、陸海軍武官補助官、財務官。
四 領事及領事館館員之自用物品,在可能範圍內,應予以免稅之
便利。
前項所稱領事及領事館館員,在中華民國駐日本領事館,為總
領事、領事、副領事、隨習領事。在日本駐中華民國領事館,
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官補。
五 以上各項免稅物品之輸入,應分別依照兩國國內法規定之手續
辦理。
六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日本帝國昭和十一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施行。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帝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川越閣下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日使覆照係日文,內容與此照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