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表與義
大利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表簽換;並於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三十年十二月九日,本免稅辦法換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一) 義國使館致外交部節略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准一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來略,具已閱悉。查敝國政府根據最嚴格之相互主義,對於駐在羅
馬之外交人員,如公使、參議、秘書、武官隨員、商務隨員等之一
切物件,概予以外交免稅權。現駐羅馬中國使館館員,享受此項特
權,截至本年八月止。又准領袖公使轉來
略稱:「此後外交官免稅權,衹限於各使館館長,其他館員一概除
外。」等語;敝國根據相互主義,對於羅馬中國使館,亦採同樣辦
法。
貴國如願根據相互主義,對於駐華義國使館館員之一切物件,予以
外交免稅權,則敝國亦可照辦。故敝館甚望
貴部恢復原來辦法,訓飭准許駐華義國使館館員,仍舊享受外交免
稅權,敝館即行轉知羅馬,俾相互原則,得施諸駐義中國使館館員
。企候
見覆,先行佈謝。
西曆一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 外交部復義國代辦節略
(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准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節略稱:「本國政府對於駐在羅馬之外交人員如公使、參議、秘書
、武官隨員、商務隨員等一切物件,概予以外交免稅權。中國如願
根據相互主義,對於駐華義國使館館員之一切物件,予以外交免稅
權,則本國對於駐義中國使館館員,亦可照辦。」等因;具已閱悉
。查此項相互辦法,本國政府自表贊同。除咨財政部飭令海關遵照
辦理外,應請
貴代辦查照,轉達
貴國政府,對於駐義中國使館館員,予以同樣之待遇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