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54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有關相互免費提供使館館舍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龔政定與布吉 納法索外交部部長魏陶哥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生 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為加強兩國間之合作,以增進雙方之經濟
及社會發展,並使中華民國人民與布吉納法索人民互蒙其利;業已於一九
九四年二月二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並隨之分別於台北及瓦加杜古互設大
使館;為儘可能增進彼此使館人員之居住、生活及工作條件,以加強友好
及合作關係,雙方同意相互在台北及瓦加杜古提供使館館舍供對方使用;
援用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條款: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承允以互惠方式分別在其首都給
予對方大使館館舍各項便利。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向布吉納法索政府免費提供布吉納法索駐中華民國
大使館所需之館舍。
布吉納法索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免費提供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
大使館所需之館舍。
第三條 第二條所述之使館館舍內部設備費用應由派遣國負擔。
第四條 第二條所述使館館舍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費、保養費、修繕
費、管理費及冷暖氣費亦由派遣國負擔。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與布吉納法索政府同意在必要時相互給予便利
,俾有意之一方取得使用中館舍或他處館舍之所有權。
第六條 取得使館館舍所有權之程序應依照接受國法律為之。
第七條 本議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一方於效期屆滿前
六個月,經由外交管道通知對方修改或終止本議定書,本議定書
將自動延展,每次為期三年。
第八條 本議定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訂於
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布吉納法索大使
龔政定〔簽字〕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魏陶哥〔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