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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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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派遣志工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聖多美普林西比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 共和國大使陳忠與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代表外交、合作暨僑務 部長卡迪尼於聖多美簽署;並自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

為促進兩國在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之既有友好關係,

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1.依據本協定中華民國政府派遣志工至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服務。
2.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簡稱國合會)為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規劃
及執行本志工派遣協定之機構。
3.外交、合作暨僑務部為代表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協調本志工
派遣協定規定各事項之機構。
4.中華民國志工於執行指定之工作時,應接受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西比
民主共和國大使館、國合會、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相關權責機關
,或提出志工需求之非政府組織團體之監督。

第二條
1.管理志工之協調人由中華民國政府知會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

2.協調人經與中華民國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大使館及聖多美普林
西比民主共和國非政府組織團體諮商與協調工作項目後,分配任務予志
工。

第三條
1.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志工及協調人下列費用:
a.中華民國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間之來回機票;
b.派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執行工作期間每個月之生活津貼;
c.個人必需藥品;
d.必要之當地醫療照護。
2.中華民國政府承諾為志工及協調人投保醫療及意外保險,提供當地醫療
照護、交通及便利。

第四條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提供志工及協調人下列便利及協助:
a.志工及協調人為執行工作所需之進口或當地物品,得免除關稅、稅捐及
其他規費;
b.志工及協調人首次抵達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後 6 個月內,所輸
入之個人物品,得免除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惟不包括倉儲費、搬運
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c.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免除志工及協調人於聖多美普林西比民
主共和國服務期間所領取薪資或收入,以及(或)源自國外收入之薪資
所得稅及其他稅捐;
d.志工需求單位或非政府間組織提供免費住所;
e.志工需求單位或非政府間組織提供志工及協調人因公所需之交通及費用

f.核發身分證件或工作證;
g.免除向邊境及移民局辦理證件之一切費用;
h.協調人個人使用之車輛乙部得暫免除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

第五條
志工及協調人依據本協定第四條規定進口之任何物品,應向聖多美普林西
比民主共和國政府提供物品清單,辦理免除關稅及其他稅捐事宜。

第六條
符合本協定之所有輸入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並獲免徵關稅及其他稅
捐之物品,可再輸出至中華民國,除非:
a.業在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境內出售並繳納關稅及其他稅捐;
b.經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同意後無償贈予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
共和國政府;
c.已無商業價值或不適合再輸出。

第七條
協調人之個人使用車輛轉讓予其繼任者,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
同意暫時免徵關稅及其他稅捐。

第八條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志工及協調人之居家及
工作安全。

第九條
志工及協調人因執行工作所引發之任何求償,由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
國政府負責,除非係因志工及協調人之重大疏失或故意所造成。

第十條
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視志工及協調人如國際組織成員,提供不
低於其他國際組織派駐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境內執行相同工作成員
之豁免、特權與待遇,並同意就工作計畫與志工及協調人進行知會、協商
及合作。

第十一條
志工及協調人應遵守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當地法律,且不得從事其
任務以外之任何職業或營利活動。

第十二條
志工需求單位或非政府組織團體應隨時與志工及協調人協商,以便確保工
作計畫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
締約任何一方隨時基於確保本協定成功執行之需要,可要求另一方進行協
商。

第十四條
有關執行本協定或對本協定條款解釋產生爭議,應以友好方式透過外交管
道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定經締約雙方書面同意可進行修正,並於另一方經外交管道知會同意
後生效。另一方有意修正本協定須循外交管道以書面於 2 個月前通知。

第十六條
締約任何一方終止本協定不影響已執行中之計畫,此類計畫依據既定規劃
執行至完成為止。

第十七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且無限期有效,除非任何一方循外交管道以書面
表達終止之意願,在此情況下,本協定自通知 90 天後終止。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7 日,即西元 2010 年 3 月 17 日訂於聖多美
,本協定以中文及葡萄牙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 駐聖多美普林
代表 西比民主共和
國代表

陳忠 卡迪尼
駐聖多美普林 外交、合作暨
西比民主共和 僑務部長
國大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