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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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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收回廈門英租界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9 年 09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9 年 09 月 1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正廷與英國駐中華民 國全權大使藍普森簽換;並於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會事,關於商議解決廈門英租
界內土地產權問題一案,茲應請 貴部長證實,本公使之了解,即
英國政府對於該處地畝所給外國人民之契據,應易以中國永租地契
,每畝繳納登記費一元,自此項中國永租地契製就交於廈門英國領
事以便轉發該處外國人民之日起,上述租界即行取消。所有一八五
二年關於將該處租予英國政府之換文,亦一併作廢。至該處持有英
國政府所給契據之中國人民,中國官廳俟其將英國政府所給契據呈
繳後,即給與適宜之地契,其所繳英國契據,由中國官廳交還英國
領事與給予外國人民之契據同樣註銷。相應照請 貴部長查照並見
復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藍普森 (簽字)
西曆一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二)王部長復英藍使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復事,接准
貴公使本日照會內開:關於商議解決廈門英租界內土地產權問題一
案,茲應請貴部長證實本公使之了解,即英國政府對於該處地畝所
給外國人民之契據,應易以中國永租地契,每畝繳納登記費一元。
自此項中國永租地契製就交於廈門英國領事以便轉發該處外國人民
之日起,上述租界即行取消。所有一八五二年關於該處租予英國政
府之換文,亦一併作廢。至該處持有英國政府所給契據之中國人民
,中國官廳俟其將英國政府所給契據呈繳後,即給與適宜之地契,
其所繳英國契據,由中國官廳交還英國領事與給予外國人民之契據
同樣註銷,等因;准此。
本部長對於
貴公使來照所述之了解,認為無誤。相應照復
查照為荷,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王正廷 (簽字)
大中華民國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三)王部長致英藍使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為照會事,關於解決廈門英租界土地產
權問題本日互換之文件,本部長茲聲明,在中國全國土地徵稅新法
在廈門區域未實施以前,所有在廈門因調換英國皇家契據持有中國
永租地契之人,其應繳納之年租,暫照現在徵收之數目徵收之。相
應照請
貴公使查照為荷,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王正廷 (簽字)
(四)英藍使復王部長照會
大英國欽命駐華全權公使藍 為照復事,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關於解決廈門英租界土地產權問題本日互換
之文件,本部長茲聲明,在中國全國土地徵稅新法在廈門區域未實
施以前,所有在廈門因調換英國皇家契據持有中國永租地契之人,
其應納之年租,暫照現在徵收之數目徵收之,等因;本公使業經閱
悉。英國政府對於此項聲明同意。相應照復 貴部長查照為荷,須
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
藍普森 (簽字)
西曆一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